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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止《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认定的暂行办法》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2011年9月23日,原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认定的暂行办法》(粤经信法规〔2011〕7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认定了一批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暂行办法》的实施和基地的认定,为推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保护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暂行办法》已经没有实施的制度依据。2021年9月,《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名单》,宣告废止。现行有效的《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中未就开展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认定作出规定。即《暂行办法》已经失去了制定实施的依据。
(二)《暂行办法》已经没有实施的现实依据。近年来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等工作已分别出台配套实施政策或办法,不再绑定“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资质作为前置条件,基地称号不再作为政策享受、大师评审的加分指标。各类工艺美术产业相关业务也已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承担,无单独基地认定实施模块。
(三)有关依据。主要包括《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等。
二、废止《暂行办法》后,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制度衔接情况
(一)上位法规体系完整覆盖行业管理。现行《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及配套的《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管理办法》《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管理办法》《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完整规范工艺美术保护、人才培育、产业扶持、认定管理等工作,废止《暂行办法》不会出现政策真空。
(二)存量已认定主体可平稳过渡。对过往已授牌的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通过公告失效的形式,宣布基地资格自行失效,原有基地称号不再作为资质证明使用;相关企业、产业集群可正常申报大师评审、行业扶持等各类项目,不设置差别化限制。基地所承载的各项功能,可由市场化的各类工艺美术主体、平台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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