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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我局将开展第七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标准
本批次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对象包括个人和群体。认定工作重点考察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能艺能和传承实践情况,重点选拔培养技艺带头人、非遗工坊带头人等;同时,结合部分区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存在的代表性传承人空缺、队伍老化等问题,构建结构合理、梯次衔接的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
(一)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个人)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个人,可以申请认定为区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1.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2.具有深圳市户籍或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明,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从事其项目传承实践累计15年及以上、在宝安从事传承10年及以上,且有能力、有意愿持续开展传承工作;
3.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所在地,并在项目申报地区具有较大影响,获得广泛认可;
4.在代表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等重要作用,具有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5.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志愿面向社会传承,身体健康;
6.代表项目已被列入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截至2026年9月20日)。
(二)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群体)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群体,可以申请被认定为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群体):
1.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2.传承群体由两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他们分别熟练掌握同一项区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实践的重要环节或核心知识与技艺,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该项目传承工作;
3.传承群体原则上应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受其管理,或有隶属关系,注册地应与该项目申报所在地相同;
4.传承群体有5年以上团体传承经验,构成人员长期居住或工作在项目申报所在地。核心成员相对固定,在该项目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传承群体在该项目申报地区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广泛认可和熟知;
5.传承群体每个构成人员均需有清晰的传承谱系,并且能对应申报地区同一个区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谱系。传承群体核心成员从事该项目传承实践时间累计15年以上,一般成员从事该项目传承实践时间累计10年以上。传承群体构成人员身体健康,有能力、有意愿以群体形式持续开展传承工作,积极培养团队后继人才;
6.传承群体构成人员最多不超过15人,应在申报时明确核心成员(可1到3人不等)和一般成员,指定1位传承群体负责人,并注明每位成员掌握哪一部分的核心技艺,每项核心技艺只允许1人代表;
7.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既可以单独申报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也可以作为构成人员申报传承群体。已经被认定为区级及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的也可以作为构成人员申报传承群体;
8.传承群体具备必要的传承场所、设备及其他传承所需物质条件;
9.代表项目已被列入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截至2026年9月20日)。
二、申报范围
(一)第七批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个人)
1.区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尚无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以下简称“A”类);
2.区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其代表性传承人超过70周岁或存在传承能力受限情况,亟需补充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以下简称“B”类);
3.区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其代表性传承人未超过70周岁,下一代传承人在该项目保护传承实践中发挥较大贡献,有突出业绩,可以补充的(以下简称“C”类)。
本次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个人)申报工作,重点关注A、B类项目。C类项目,如确因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发展实际需要,亟需补充代表性传承人的,可适当增补,但须从严掌握。
(二)第七批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群体)
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可推荐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群体),传承群体应运行成熟,且在相关项目的保护传承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得到广泛认可。重点申报范围为民俗、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以及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代表性项目。
(三)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1.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4.文化行政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5.其他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由各街道办事处统一向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报送本辖区申报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个人/群体)的正式报告或函件并附推荐申报名单(详见附件1、附件2),简要说明申报总体情况,负责对推荐申报人选真实性核实核查。
(二)申报表。按填报说明和注意事项等具体要求填报,见附件3、4,主要包括:
1.被推荐人或申请人的深圳市户籍或居住证明;
2.被推荐人或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从业时间、工作单位等;
3.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师承脉络证明、学艺与传承实践经历;
4.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5.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6.被推荐人或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7.其他有助于证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三)推荐申报片。申报片制作应坚持节约原则,具体要求见附件5。
申报材料应突出申报者的精湛技艺,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公示时,将公示认定入选者的基本信息等,如发现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情况,则取消入选资格。
四、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群体向区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所在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所在街道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2026年10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
(三)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复核,提出复核意见。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五)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官方网站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六)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代表性传承人,按程序予以公布。
五、有关说明
(一)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为个人和群体的非遗补助资金相同,1个传承群体每年补助1份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实施同一个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
(二)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个人和群体)需严格遵守《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应按照有关要求尽责履职开展保护传承活动,并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履职评估。其中,传承群体评估报告需提交传承群体年度履职情况和每个构成人员履职情况,如传承群体中某个构成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且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传承群体构成人员资格,并按照程序增补掌握同一部分技艺的传承人。
(三)第七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咨询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详见下表:
宝安区第七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咨询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特此通知。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9月22日
附件:
1.附件1:XX街道第七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个人)推荐申报名单.docx
2.附件2:XX街道第七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群体)推荐申报名单.docx
3.附件3:第七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个人)推荐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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