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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活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企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企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2026年7月27日
深圳市科技企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活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工作方案》(深科创〔2025〕1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企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资助的审核、立项、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予以资助的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包括科技类贷款、科技创新债券和科技保险等项目,具体如下:
(一)科技类贷款项目:企业向银行贷款,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活动,且符合本办法立项条件的,对其支付的贷款利息、保证保险和担保等费用予以资助。
(二)科技创新债券项目:企业按照国家政策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且符合本办法立项条件的,对其支付的利息和担保等费用予以资助。
(三)科技保险项目: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纳入科技保险目录(以下简称保险目录)中保险产品,且符合本办法立项条件的,对其支付的保险费用予以资助;
保险目录由市科技创新局会同深圳金融监管局共同制定,动态更新。
(四)经市政府批准或者按照深圳市相关政策要求,促进深圳市科技金融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合法、规范、简明、高效”的原则,资助资金由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局是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的主管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管理制度及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
(二)组织开展项目全周期管理,包括通知及申请指南发布、项目审核、资金拨付、资金追偿、绩效自评等工作;
(三)加强与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数据对接;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是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的配合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配合市科技创新局制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银行名单,协助提供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科技型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协助提供纳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持范围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协助市科技创新局督促指导商业银行等做好配套支撑服务;
(二)深圳金融监管局:配合市科技创新局制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保险机构名单,协助市科技创新局督促指导保险公司等做好配套支撑服务;
(三)深圳证监局:配合市科技创新局制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科技型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配合市科技创新局制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科技型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市科技创新局制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他科技型企业等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
(六)市财政局:配合市科技创新局制定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获得国家贷款贴息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协助提供市融资担保基金支持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
第七条 深圳市新质生产力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新质生产力中心)具体实施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担通知及申请指南发布、项目审核、资金拨付、资金追偿和绩效自评等具体工作;
(二)对企业获得的资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配合开展项目的审计和调查;
(四)涉及项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获资助企业是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确定申领信息,并对确定的资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资金;
(三)接受市科技创新局及市新质生产力中心的指导,配合做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资金退回等工作;
(四)涉及项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立项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当在深圳市依法经营,实际从事研发或科技服务活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企业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不存在项目超期未申请验收和超期未退款情形;
(三)项目未获得国家、省、市、区同类政策的财政资金资助。
第十条 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在符合第九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一)科技类贷款项目
1.企业应当属于以下类型之一,且资质有效期在“免申即享”通知发布年度内: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入库企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企业),承担市科技创新局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者鲲鹏青年创新创业项目的企业,按照“创新积分制”等方式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持范围中的科技创新类贷款企业;
上述企业还需满足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以上条件市科技创新局可以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国家政策动态调整。
2.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通过在深圳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银行获得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科技类贷款,贷款本金和利息已结清,且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
3.单笔放款金额100万元及以上,或者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担保费用单笔支付金额3万元及以上。
(二)科技创新债券项目
1.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单笔发行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科技创新债券担保费用单笔支付金额3万元及以上。
2.科技创新债券本金和利息已结清,且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
(三)科技保险项目
1.企业应当属于以下类型之一,且资质有效期在“免申即享”通知发布年度内: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服务企业,承担市科技创新局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者鲲鹏青年创新创业项目的企业,按照“创新积分制”等方式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持范围中的科技创新类贷款企业。
以上企业类型市科技创新局可以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国家政策动态调整。
2.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在深圳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保险机构投保,且投保时该科技保险产品在保险目录。
3.科技保险费用支付金额合计达到1万元及以上。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对产生的相关费用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资助金额结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一)科技类贷款项目
1.贷款利息: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所算利息两者低值的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本类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2.贷款保证保险费用:保证保险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予以资助;
贷款担保费用:担保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担保费用、担保额1%两者低值的50%予以资助。
单个企业每年获得贷款保证保险费用和贷款担保费用资助合计不超过20万元。
(二)科技创新债券项目
1.债券利息: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1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本类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2.债券担保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担保费用、担保额1%两者低值的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本类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科技保险项目
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本类资助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局负责发布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免申即享”通知和申请指南,开展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和科技保险项目实施流程如下:
(一)推送数据: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市科技创新局提供企业名单和相关数据;
(二)“免申即享”项目审核:市科技创新局结合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
(三)发布“免申即享”通知:市科技创新局发布“免申即享”通知和“免申即享”企业名单等信息,公布期10个工作日。企业在“免申即享”名单内,公布期间对项目提出异议或补充的,经市科技创新局查证属实的,对“免申即享”名单及相关信息予以调整或补充;
(四)发布申请指南:市科技创新局发布“免申即享”通知的同时,发布项目申请指南;
(五)企业自主申报项目审核:企业未在“免申即享”名单内的,可以按照申请指南要求自主申报,市科技创新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六)项目核实和市区核查:对于通过审核的项目,市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核实完成后,市科技创新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对项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等进行核查;
(七)社会公示:结合专家核实、市区核查意见情况和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市科技创新局拟定资助项目,并在市科技创新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根据查证结果予以办理。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立项,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项目审定:市科技创新局结合公示等情况确定资助项目,并公布资助企业名单;
(九)确认申领:在资助企业名单里的企业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填报企业开户银行、账户等拨款信息,并确认申领,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填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
(十)立项资助:市科技创新局结合年度预算情况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对资助资金专账登记、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企业研发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及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确保经费支出合规合理。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合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依法开展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按相关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创新局提交资金使用台账、财务凭证等审查资料。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出现退保等情形,导致所获资助资金应当相应减少或者取消的,应及时告知市科技创新局,并将资助资金差额部分或者全部主动退回。未主动退回的,市科技创新局依法依规追回相关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金融机构违背科研诚信承诺,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市科技创新局采取收回违规使用资金、停止项目拨款、追回已拨资金及利息等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并将该情况抄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诚信、科技伦理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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