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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宝安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4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 号)等文件精神,现启动宝安区2026年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计划备案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重点围绕宝安区“17+2”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需要,聚焦行业领军企业高质量发展,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打造一批宝安重点产业急需、技术含量高、市场紧缺程度高的“高精尖缺”技能人才,为宝安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一)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申请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计划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3.重视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备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
4.具备符合学徒培养目标要求的企业导师、培训场地和实训设备。
(二)学徒培训对象及人数要求
1.学徒培训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员工(不含劳务派遣员工),且不属于以下5类人员:
(1)已在本市领取与学徒培训项目同一职业(工种)相同及以上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已在本市参加同一职业(工种)相同及以上等级的学徒培养计划;
(3)本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已备案且尚在培训期内的学徒;
(4)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全日制在读学生;
(5)已报名参加市级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的项目制培训(完成项目制培训后可申请备案)。
2.每家企业每年新申请培训学徒人数不超过本企业员工总人数的20%(以申报时企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人数计算)。
3.按照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划分班级,每个班学徒人数不超过30人。在培训过程中企业因员工离职、工作调动等情况造成每个班学徒人数较低,在同一工种、同一等级且教学进度统一的前提下可合班教学,合班后每个班学徒人数不超30人。
(三)合作学徒培养机构
1.企业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企业选择的培训机构,除了业务范围上应与学徒培养工种相同或相近,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或公共实训基地;
(2)由广东省、本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或者同意备案,办学地址在本市内且经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 企业选择的培训机构,业务范围应与学徒培养工种相同或相近。
2.大型企业、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可自主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等采取“师带徒”方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大型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进行划分,应具备与培训相匹配的师资、培训场所及培训制度。
(四)培养形式
企业和培训机构可采取“集中+分散”、“培训+训练”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徒培训。支持培训机构采取“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培训,保障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
企业和机构还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徒培训,对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所使用的线上培训平台须具备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学习行为控制、关键信息加密存储传输及防作弊防篡改、签到、测试、学习记录查询统计、即时互动和培训质量管控等技术功能,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且学习过程可记录、可统计、可查询、可追溯。线上培训平台应为省人社厅遴选公布的平台(名单见附件1)。线上培训课程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规范、企业行业评价规范等要求。
(五)培训范围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职业(工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技能类职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所培训职业(工种)原则上应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备案的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或者有省公布的培训课程标准。
(六)培训内容
培养内容主要包括操作技能、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安全生产规范、工匠精神等。培训课程应包括操作技能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通用职业素质课程,具体培训内容、学时数量由企业、培训机构根据职业(工种)差异自行确定。
每年累计总学时原则上不少于260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操作技能课程学时原则上不少于总学时的60%,线上培训学时数应不多于总学时数50%。
职工在岗训练学时可计入操作技能课程学时,具体学时数根据其在岗训练时长累计计算。学徒在岗训练应提前制订训练方案,明确训练任务、内容、要求及手段,并按要求保存在岗训练视频、训练日志等台账资料,规范在岗训练,确保训练效果。企业、培训机构应加大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安全生产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力度。
要加强教材规范化管理,通用素质必修课程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职业培训规划教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选用,通用素质选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原则上在目录中选用。对全国和省级职业培训规划教材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培训教材信息库中选用,严禁使用盗版、盗印教材。
(七)培养期限
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学徒培养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八)企业导师
学徒培训采取企校双师带徒的方式。企业应选拔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的人员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实操训练,帮助其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
每个班原则上不少于3名以上优秀高技能人才承担带徒任务,指定其中1名(可设置AB角)负责牵头的企业导师为首席导师。企业导师的技能水平由企业自主认定,鼓励企业选择本企业获得技能等级证书、职称证书、参加技能竞赛获奖员工作为企业导师。企业自主遴选企业导师。
(九)补贴标准
学徒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四级(中级工)的,按照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5500元;
学徒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级(高级工)的,按照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7000元;
学徒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的,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8500元。
(一)申报时间: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8月31日。具体操作手册详见附件6。
(二)申报备案: 企业登录技能广东系统,点击“事项办理”—“企业办事中心”—选择“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申请”模块,填报信息并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提交材料参考模板详见附件2-5,仅供预览,具体模板请在系统下载)。
(三)备案审核:宝安区职业训练中心将采取集中审核的方式,对企业申报的学徒培训项目进行审核备案,并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实施新型学徒制的基本组织条件及学徒培养计划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规定时间内整改后符合要求的纳入备案名单。入选备案企业名单及培训项目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报省人社厅备案确定。
(四)结果公布:最终结果将在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官网公布。
1.已备案的培训项目,企业和培训机构双方按照培养计划以及合作培养协议约定,对学徒进行培训。企业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开展学徒培训的,可以自主开展培训。
2.开展线下培训的企业,可纸上考勤签到,也可登录技能广东,点击“事项办理”—“技能培训”—选择“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场地维护”模块,添加培训场地信息,学员在参加培训时登录“粤省事”—更多服务—人生事—就业—职业培训—考勤签到模块,进行考勤签到(详见附件6)。
3.若培训过程中因职工离职等原因无法完成培训的,应及时向区职业训练中心反馈。
4.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深化校企合作,创新培训方式,规范培训过程,提升培训实效。将培训过程中形成的学徒培训花名册、培训台账和记录、签到表、培训视频、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协议、培训计划等形成档案材料,详细记录参训人员培训情况,并至少保存5年以上,以备查验。
学徒完成所有培训学时或者满足考核评价条件时,企业应按照培训计划进行评价考核。
对于国家、行业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职业(工种),由符合资质的评价机构按照规定开展评价,评价合格的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评价时企业或集团企业具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可自行组织所属学徒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参与培训的企业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其合作培训机构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该职业(工种)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由该培训机构组织认定。所属企业和培训机构均不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可自行委托其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或由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推荐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对学徒进行评价。
1.预支补贴:企业在培训开班后3个月内,可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申请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也可待全部完成培训工作后一次申请。企业登录系统,填报开班情况、预支金额等信息,提交每班次1次(原则上每次不少于20分钟,涉密企业除外)培训视频资料。
2.申领尾款: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和考核评价后,应于培训期满1年内,按照考核评价合格人数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区职业训练中心对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已预支培训补贴资金的,按实际应补贴金额扣除预支部分后支付剩余资金。如企业已申请的预支付培训补贴资金多于实际应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的,应于收到人力资源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
企业登录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材料:1.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委托不具备独立法人的企业培训中心开展的学徒培训项目除外);2.每班次不少于9次(原则上每次不低于20分钟,涉密企业除外)的培训视频资料等。
企业因生产冲突确需调整课程时间的应按要求在系统进行报备;对随意变更培训时间不备案、培训过程不规范、培训效果差的企业,经督查整改仍不能整改到位的,将取消本年度学徒培养资格,已申请核拨首款的,将追回款项;对学徒流失率高、督查整改问题多的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调低今后三年的备案评审排序,直至取消今后三年的申报备案资格。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职业训练中心
2026年3月13日
相关附件:附件1-6.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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