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科〔2025〕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教育厅(教委)、商务主管部门、国资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数据管理部门 ,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数据局
2025年12月25日
相关附件:“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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