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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青年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支持博士后人才服务我区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培养资助操作规程》(下称《在站资助操作规程》)和《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出站留用资助操作规程》(下称《出站资助操作规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在站资助操作规程》和《出站资助操作规程》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实施“凤凰英才计划”进一步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深宝人〔2025〕27号)(下称原《规程》)中“二、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配套资助操作规程”和“三、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日常运营经费配套资助操作规程”的内容同时废止。
2.本规程实施之前,符合原《规程》中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配套资助和日常运营经费配套资助申请条件并于本规程实施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的,仍按原《规程》执行。
3.本规程实施之前,获《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深人社规〔2024〕2号)在站生活补助第一期的博士后所属设站单位,可在本操作规程印发后6个月内申请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培养资助。
附件:
1.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培养资助和出站留用资助操作规程
2.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培养资助申请表
3.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出站留用资助申请表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附件1-3.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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