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5-12-25 10:16:39

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2月18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规范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工信厅科〔2017〕64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促进制造业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科〔2023〕72号)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培育建设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三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立足于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攻关及成果转化三个定位,汇聚各方创新资源,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平台,是产业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助推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第四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创新发展和重点行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共性需求,以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技术创新和社会资本相结合、资源整合与人才发展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通过攻克解决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转化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标准,积累储备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建设发展一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基地,培养造就一批技术创新领军人才,在链式创新、成果转化、引聚产业等方面发挥枢纽作用,助推产业链提质升级,加快形成发展的新动力,推动广东制造由大变强提供战略支撑。

第五条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培育、建设、管理与评估等,统筹协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培育与建设

第六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结合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符合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要求,紧紧围绕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点行业转型升级需求,在广东省内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也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组织有关方面建设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七条 为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支持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建设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服务于特色产业集群提质升级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八条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组织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牵头单位须是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经验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链主企业牵头组建。牵头单位为战略性支柱产业的企业,原则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7亿元;牵头单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原则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对省重点支持领域、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牵头企业可适当放宽。

(二)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成员单位应包含相关行业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牵头单位(单个单位)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中心注册资本总额的40%,出资单位不得少于4家。

(三)牵头单位要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装备,以及研发高端人才,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

(四)近三年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不得成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

第九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必须有明确清晰的建设方案。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成员单位情况,产业化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运行机制和经营机制,技术专家委员会,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组建资金情况,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汇聚的创新平台数量,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包括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目标、经费筹措计划、研发投入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成果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情况。其中珠三角地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组建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组建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

第十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组织申报。符合建设条件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级以上市(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优势产业,积极发动龙头骨干企业、链主企业牵头建设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组织推荐申报。

(二)开展遴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组织现场答辩。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三)结果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综合评审、现场答辩及现场考察结果,提出拟被列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筹建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众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书面确认列入筹建计划,进入培育阶段。

(四)列入筹建。列入筹建计划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于自列入计划起两年内注册成立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落实中心运营场地,组建资金(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组建不少于10人的运营、研发队伍,修改完善中心建设方案,完成中心筹建工作。

(五)延期筹建。自列入筹建计划起两年内未能完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注册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需于筹建期届满1个月前通过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延期筹建的申请。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同意延期后,在半年内完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实体企业注册工作。延期筹建半年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移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筹建名单。

(六)批复组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注册成立实体依托企业并完成筹建相关工作后,由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将建设方案经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经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同意正式组建的,进入建设期。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一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科学的运行和管理体制,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机制,探索高效协同创新模式。

第十二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按照责权明确、科学管理的模式运行。

(一)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决策机构的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包含来自成员单位的代表、产业界和科技界杰出人士,负责制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长期发展战略、决策投融资、人事、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技术专家委员会由来自学术界、企业界等人士组成,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

第十三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包括:吸收集聚成员单位等各方面的创新资源和科研成果,自主开展技术研发或接受委托开展技术研发,向行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和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等。可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覆盖成员单位的科研创新网络平台,实现多学科、跨领域、跨地区的技术创新,优势互补、资源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创新资源合理配置的协同优势,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可采取“企业法人+联盟”形式,成立相关行业的技术联盟组织。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结合国家支持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平台建设、测试验证、中试孵化、成果转化等能力建设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同意组建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可申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需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材料中须包含项目建设方案、资金投入计划、任务目标及预期成果等内容。其中的项目建设方案须合理可行,预期资金投入合理,技术与市场前景良好,且须包含明确的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按照省财政相关规定的要求,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入库、下达、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项目下达计划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条 获批承担能力建设项目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半年向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相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一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需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定期开展自查,每年6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简报形式向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送上半年度工作情况。每年2月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报告,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的制造业创新中心,需一并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运行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组织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评估。评估对象是已进入建设期并运行满两年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于已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可直接采纳国家考核评估结果,不进行重复考评。

第二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行情况。

(一)建设情况主要评估内容:按照建设方案提出的建设目标,主要包括中试孵化、测试验证、行业支撑服务等方面建设的情况。

(二)运行情况主要评估内容:包括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研发力量、共性技术突破、产学研协同、突出市场导向、成果转移转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评估通知下发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评估材料,材料必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

(二)评估材料经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由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评估材料进行书面评议,实地考察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根据初步评议、现场考察及协助整改督导情况,第三方机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评估报告,内容须包括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的分析,对评估及整改督导等工作进行的总结,以及意见和建议。

(四)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已获得财政支持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并完成验收的,可对创新中心新实施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考评结果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排名靠后(后5%)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仍不能达标的按程序撤销命名。监督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上报,对科研失信、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返回首页  ]

服务热线

18565668281(微信同号)

知识产权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重点技术攻关、单项冠军,工程技术中心、专精特新

微信服务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