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关于耕地土壤改良和农业种植项目扶持计划的操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5-12-19 13:54:13

各相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关于耕地土壤改良和农业种植项目扶持计划的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1月25日

 

深圳市光明区支持耕地土壤改良和农业种植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力保障光明区耕地土壤改良和规范种植利用,推动农业新质生产力加速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结合光明区农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光明区关于耕地土壤改良和农业种植补贴的若干措施》(深光工信规〔2025〕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且项目资助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总额控制。

第三条 本规程资金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已实施完成或已发生实际投入,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第四条 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主体须满足《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支持粮油生产(《若干措施》第二条第(一)项)

(一)支持对象:在光明区从事农业生产种植管理的主体,包括个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三)支持标准:

1.二类耕地第一年补贴1400元/亩/造;第二年补贴900元/亩/造;第三年补贴525元/亩/造;

2.三类耕地第一年补贴2800元/亩/造;第二年补贴1700元/亩/造;第三年补贴1100元/亩/造;

3.四类耕地第一年补贴5500元/亩/造;第二年补贴3200元/亩/造;第三年补贴2250元/亩/造;

4.其他耕地补贴300元/亩/造;

5.补贴累计发放三年,同一地块每年最多发放两造。

(四)具体申报条件:

1.耕地须规范种植粮食、油料作物,并正常收获;

2.二、三、四类耕地已完成土壤改良,并经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和所属街道验收。验收通过的,全额补贴;有条件通过的,当年度全额补贴并需继续进行土壤改良直至验收通过,若第三年仍未通过,最后一年补贴额度降为300元/亩/造;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补贴300元/亩/造;

3.补贴金额与农业企业考核结果挂钩,按照《光明区农业管理企业考核工作方案》(深光委农办〔2024〕6号)执行,如遇农业种植及管理主体相关区级考核方案印发或调整,则以印发或调整后的考核方案为准。

4.如市级以上部门有地力补贴、撂荒耕地复耕等相关补贴,可依规申报,优先使用市级以上资金。

第七条 巩固民生供应保障(《若干措施》第二条第(二)项)

(一)支持对象:在光明区建成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的所属企业,按照市级奖励的50%发放首次认定奖励和综合考评奖励。

(四)具体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2.申报主体已获得市级资助。

第八条 支持农业示范项目发展(《若干措施》第二条第(三)项)

(一)支持对象:经区政府认定的农业示范项目。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三)支持标准:

1.基础性设施建设内容,该项由财政资金保障,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原则上财政补助标准不超过亩均4万元。

2.在基础性设施建设内容上再增加的提升性设施建设内容,财政资金补贴不超过提升性设施建设投资的50%,原则上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亩均2万元。

(四)具体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2.经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经区政府认定该项目为农业示范项目;

3.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耕地土壤改良和农业种植扶持计划资金由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 申报主体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所属街道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申报主体向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室审定/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100万以下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单笔资助金额100万以上、500万以下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单笔资助金额500万以上项目)——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

(一)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或街道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核准类项目由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负责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经审核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评审类项目由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经初审和评审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3.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六)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等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会同街道等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获得资金的申报主体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机构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在财政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与申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在申请经发资金资助时应当诚实守信,签署诚信承诺书。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资金情形的,由区农业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区级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以上”“以下”“不少于”“最多”“最高”“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二、三、四类耕地土壤改良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街道实施验收,全部指标均符合标准视为通过,仅一至二项土壤质量指标不符合标准视为有条件通过,其他视为不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2025年10月1日至本规程生效前发生的项目,参照本规程有关要求受理。本规程由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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