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5-11-27 11:43:05

为进一步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全力推进金融赋能深圳打造全球领先的重要的先进制造业中心及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消费中心、物流中心、产业金融中心、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9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金发〔2024〕11号)《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24〕8号)《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现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支持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

第一条 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机构)、数字金融企业(机构)优化布局、拓展业务,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依条件给予年度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最高可连续支持三年。

 

第二条 稳健增长支持

鼓励金融企业(机构)、数字金融企业(机构)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稳健经营,对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第三条 科技赋能金融支持

对积极开展设备升级、数字化转型等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投资的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四条 金融生态建设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行业协会、行业智库、社会组织等开展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金融专题(研究)活动,推动金融生态建设的,依条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协同发展支持

支持同一集团内的金融企业(机构)高效整合多业态金融资源,通过资源互补与业务协同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凝聚综合金融发展合力,依条件给予各业态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重点项目支持

支持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导向、对福田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

 

第二章 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七条 风险共担支持

鼓励金融企业(机构)开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等业务,依条件给予风险共担支持,年度不超过5000万元。

 

第八条 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鼓励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平台、行业协会等企业(机构)强化投融资对接、上市并购服务、业务交流等产业链优势资源整合能力,促进金融与现代产业体系协同、创新发展的,依条件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

鼓励产业投资主体、股权创投管理企业投资福田区种子期、初创期等非上市企业,依条件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外商投资试点支持

鼓励产业投资主体、股权创投管理企业联动境外金融资源,对获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资格的企业,依条件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一条 香蜜湖数字金融创新项目支持

鼓励数字金融企业(机构)、金融机构开展技术创新、业务创新、模式创新,推动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推进金融+AI应用场景落地,举办“香蜜湖数字金融创新项目”评定,对符合条件的参与主体给予年度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产学研数字金融创新合作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数字金融企业(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基础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数字金融创新合作,依条件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10%的支持,且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

(二)本措施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三)申请支持的企业(机构)在享受政策支持期间,如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或收回支持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于如下企业(机构):

1.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发金融许可证的企业(含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

2.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

3.符合条件的数字金融企业(机构)。

4.符合条件的股权创投管理企业、股权创投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

5.符合条件的产业投资主体。

6.符合条件的家族财富管理办公室、持股平台等其他财富管理机构。

7.符合条件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法律调解、要素交易平台等金融服务企业(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

8.符合条件的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社团组织等。

9.符合条件的专业园区(楼宇)业主(运营方)。

10.符合条件的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单位。

在福田区产业协作地区开展区域协同的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措施条款。

(二)本措施由深圳市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4日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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