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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1月15日,我局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开征集对《深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至11月15日,共收到3条意见。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1月21日
附件: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
| 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 1 | 刘先生 | 意见内容:建议对“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要求,考虑设置差异化标准。具体建议:建议增加条款,“对于主要服务于软件、集成电路、工业设计、文化创意等轻资产、高技术产业的孵化器,其场地面积要求可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
理由:统一的面积标准可能不利于聚焦上述轻资产领域的专业型孵化器发展,设置弹性标准能更好适应不同产业类型的孵化需求,鼓励专业化、精细化孵化。 |
部分采纳。
理由:将在后续申报指南或操作规程中,进一步研究对软件、集成电路、工业设计、文化创意等轻资产、高技术产业的孵化器实施差异化标准的可行性。 |
| 2 | 常先生 | 意见背景:深圳市各行政区、新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在土地资源、产业基础、空间成本及发展阶段上存在显著差异。统一的面积标准(不低于3000平方米)可能对土地资源紧张、成本高企的中心城区(如福田、南山)造成过高准入门槛,同时可能无法有效激励深汕特别合作区等新兴区域对空间的充分利用。
具体建议:建议考虑建立分区、分类的孵化场地面积指导标准。例如,对土地资源极为紧张的核心区域可适当降低面积要求(如建议不低于2000平方米),对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的新兴区域可维持或适度提高标准,以引导孵化器布局与区域产业规划相协调。 |
部分采纳。
理由:将在后续申报指南或操作规程中,进一步研究分区、分类的孵化器实施差异化标准的可行性。 |
| 3 | 谢先生 | 意见内容:建议明确“专业人员”的认定标准。具体建议:建议在附则或后续实施细则中,对“专业人员”进行定义。例如,明确其为“具备创业投资、科技服务、企业管理、技术转移等相关领域两年以上工作经验,或持有技术经理人、创业辅导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理由:明确的界定可以避免在认定和评价过程中产生歧义,确保各孵化器在团队资质建设上具有统一的、可衡量的标准。 |
部分采纳。
理由:将在后续申报指南或操作规程中,明确“专业人员”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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