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2025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5-11-06 11:00:3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推动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深龙科规〔2025〕3号)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5年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条件

(一)申请区级标准类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实际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孵化器运营时间满1年,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2.孵化器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不超过20000平方米,孵化场地集中、界限清晰,产权关系明晰;

3.建有在孵企业毕业及淘汰制度,在孵企业不少于9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不少于3家,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10%;

4.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5.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较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在孵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成果转化、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签约服务机构不少于6家;

6.拥有专业的管理服务队伍,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

7.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申请区级卓越类孵化器,除满足以上区级标准类孵化器认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2.在孵企业中,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每千平方米平均不少于2家。

(三)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二、申报程序

申请单位递交申报资料――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组织现场考察――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审定――社会公示。

 

  三、申请材料

(一)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税务部门系统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五)孵化场地为租赁的,提供孵化场地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文件(验原件),以及场地产权关系合法证明复印件(产权方或银行盖章、盖章);

(六)管理团队专职人员名单、社保证明(近半年)及孵化器专业培训证明材料(验原件);

(七)孵化器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八)在孵企业汇总表(包括序号、名称、成立日期、主营业务,知识产权利数量)及入孵协议复印件(验原件)、在孵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专利或拥有有效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签约服务机构汇总表(包括序号、名称、签约期限、主要服务内容、服务活动名称)、合作协议复印件(验原件)及服务活动证明材料;

(十)孵化器场地平面图及孵化器场地详细文字描述;

(十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证明材料(对非卓越类孵化器不做此项要求);

(十二)上述材料用A4纸正反面打印,附有目录、页码、彩色分隔页,按顺序合并胶装成册,加盖骑缝公章。书脊处印企业名称,提交一份。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四、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二)受理时间:

2025年11月6日至2025年12月5日(18:00截止)。

(三)申报材料受理窗口:

深圳市龙岗区海关大厦西座616室。

 

  五、注意事项

(一)孵化场地产权关系证明材料包括房地产权登记证、不动产权证、经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置的“两规”证或“三规”申报回执、企业代征地相关批复、国有资产划拨相关文件及其他能证明产权合法清晰的相关文件。

(二)毕业时间在两年内的毕业企业,毕业后还在园区正常运营的,可算作在孵企业,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孵化场地必须集中,界限清晰,不得分散布局。

(四)知识产权在申请中的企业,需出示相关申报阶段的佐证材料。

(五)申报区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的范围与已认定的区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场地范围存在面积重叠的,可申请认定,但不予孵化器认定奖励。

 

  六、其他说明

(一)申报单位需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如发现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本次认定相关政策由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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