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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企业函〔2025〕267号
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5〕77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核和推荐、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了2025年度(第四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和2022年度(第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通过名单(见附件,以下统称集群),现予以通告,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一、集群要进一步聚焦主导产业,畅通协作网络,增强创新活力,深化开放合作,推进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完善治理和服务水平,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提高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
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集群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加大资源投入和政策供给,支持集群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集群不断做优做强。
三、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完善集群梯度培育体系,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加强集群发展跟踪和评估,组织集群填报上一年度发展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集群发展情况监测,对已认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
五、集群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23〕3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1.2025年度(第四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
2.2022 年度(第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通过名单
相关附件:附件1-2.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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