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年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5-10-17 11:24:06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家、省、市统计局工作部署,为扎实做好我区2025年年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及时准确确定一套表调查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25年调查单位年度审核工作分两批次进行。

1.第一批年度审核:2025年11月20日前。

2.第二批年度审核:2025年12月30日前。

 

  二、审核范围

(一)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二)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

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单位;

2.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

(三)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

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三、申报材料

(一)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度纳入申报表》;

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MLK101-1表);

3.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4.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5.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6.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二)工业单位还需提供:

1.若新开业(投产)单位成立时间超过三年(含当前申报年份),需提供自企业成立以来,含各年份当年累计营业收入情况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可证实企业开业投产时间的相关材料,同时附加企业关于开业投产时间的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彩色清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

3.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彩色清晰照片(需能直观、准确判断企业主营业务活动的主要生产设备照片);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统统计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5.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6.“规下升规上”企业还需提供同期分月产值(以申报之日起,上溯12个月的产值及营收)、收入数据;

7.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新企业,还需提供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战新产品彩色清晰照片及战新产品信息表,战新产品照片需附产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战新产品名称、用途、技术标准及生产工艺等),同时提交电子表格版战新产品信息表。

(三)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

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四)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

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五)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

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不一致需要提供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企业主要业务活动说明(按营业收入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调查单位,可咨询单位经营所在地街道经发办(统计办)获取相关申报材料的模板,按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入库申报材料报送至对应街道经发办(统计办)。

 

  五、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人员在核查工作中获知的企业数据,将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密。

  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

  2025年10月16日

  相关附件:附件1-2.zip下载

[  返回首页  ]

服务热线

18565668281(微信同号)

知识产权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重点技术攻关、单项冠军,工程技术中心、专精特新

微信服务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