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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提升福田区法律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促进法律服务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法治深圳建设规划(2021-2025年)》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2025年行动计划》《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年-2035年)》(2021年修订版)等文件精神及辖区法律服务业的实际情况与财政保障能力,特制定本措施。
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发挥作用,对促进要素集聚、推动行业协同、提升竞争能级、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法律服务业生态等方面成效显著的项目,经审核后,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一)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支持。对入驻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且符合当年租金优惠政策支持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租赁期内的平均租金价格原则上为参考价格或评估价格的30%-70%。
(二)社会产业空间协同支持。对法律服务机构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经专项审计后,年度支持总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三)法律服务业楼宇(园区)支持。支持引进和集聚福田区法律服务机构,打造法律服务业专业楼宇或园区,构建优质法律服务业集聚发展生态。对于满足专业楼宇或园区认定标准的,经审核后,予以正式认定。经审核后的法律服务业楼宇或园区,专业楼宇或园区运营主体可于认定当年申请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自完成法律服务业楼宇或园区认定的次年起,经审核后,专业楼宇或园区运营主体可申请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支持。
(一)核心竞争力支持。根据上一年度营收发展排名,经审核后,对有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对外发展支持。对在福田区实际经营的律师事务所总所在上一年度设立分所的,经审核后,同一律所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一)机构发展支持。对聘用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人数达到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按所聘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上一年度在该所开展跨境法律服务业务产生的总收入的10%给予支持,但每家律所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累计享受支持期限不超过2年。
(二)专业提升支持。鼓励法律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或参加国际仲裁、国际商事、涉外法律服务等重点领域专题培训项目。培训项目经专项审计并审核后,给予每个项目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鼓励为法律服务业提供法律科技服务的机构开展法律科技研发应用项目。对在实验性场景应用、服务场景应用、产品开发等方面取得市场认可成果的项目,经审核后,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家机构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争先创优支持。对获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经审核后,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经审核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于同时获得上述荣誉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就高不重复”支持原则,仅给予一次支持。本措施出台前已享受过同类政策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二)重点领域成果支持。对在优化营商环境、涉外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新兴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律服务机构,其法律服务成果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表彰并推广的,经审核后,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法律服务成果只能由一个主体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个人可依据福田区现行有效的人才支持政策、住房保障政策等规定申请对应的配套支持。
(一)第二条产业空间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获得产业空间支持的法律服务机构,在享受政策支持期间不得有擅自转租、分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对法律服务机构所获产业空间支持的管理和限制,原则上按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福发改规〔2025〕2号)及后续有效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每家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享受本措施各项支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若同一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则本措施不再重复支持。
(四)本措施支持资金规模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限制。
(五)获得本措施中各项支持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应按要求签署相关书面监管协议。
(一)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在福田区实际经营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聘用的法律服务相关工作者、法律专业楼宇或园区运营主体。本措施所指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组织、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查明机构、商事调解组织、为法律服务业提供法律科技服务的机构、为法律服务业提供专业媒体宣传服务的机构、国际法律评级机构、法律相关社会团体。
(二)在福田区和对口帮扶地区开展区域协同的项目,经双方认可,可参照执行本政策条款。
(三)本措施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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