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量专项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4-03-04 10:06:40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宝安区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量专项补贴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5日

宝安区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量专项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作,鼓励工业企业从源头削减VOCs排放总量,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 本补贴办法所指的源头减量项目,是指涂装、印刷、清洗、粘合等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工序,通过生产工艺与设备升级改进(以下简称“工艺改进”,含配套管理措施,不含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以下简称“低VOCs替代”)等技术措施,实现VOCs产生量减少的治理项目。

  第三条 源头减量项目补贴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主体责任。突出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自主实施源头减量项目、自主提出入库及补贴申报、按规提交申报材料、积极配合补贴核实及减排信息认定,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注重项目绩效。以同行业内“多减多补”为原则,按项目经济成本效益(单位投资削减量)进行差异化补贴。

(三)推广先进工艺。积极推动企业进行工艺改进,淘汰老旧落后工艺设备,对具有高质量发展和减排协同性的先进工艺设备按投资建设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四)鼓励物料替代。对低VOCs替代比例较高的项目,按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用量给予一定的采购成本补贴,加快推动企业实施低VOCs替代。

  第四条 本补贴办法适用于自《2021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深大气指〔2021〕14号)印发之日(2021年3月29日)起至本补贴办法有效期内宝安区既有VOCs排放企业完成的源头减量项目。

  第 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负责编制与本补贴办法相关的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文件,组织建立宝安区工业企业VOCs源头减量专项补贴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开展源头减量项目跟踪推进的指导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可申报补贴的源头减量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一)同时涉及工艺改进和低VOCs替代的项目;

(二)仅涉及工艺改进从而实现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减少的项目;

(三)仅涉及低VOCs替代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补贴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宝安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申报项目位于宝安区;

(二)符合环保审批或备案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

(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四)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是红牌;

(五)原则上不存在申报单位的同一投入多次享受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情况;

(六)涉及工艺改进的项目,应具有明确固定的物理边界,企业应对工艺改造设施的稳定投运予以书面承诺;涉及低VOCs替代的项目,企业应对符合本补贴办法中的低VOCs原辅材料的稳定投用予以书面承诺;

(七)对于同时涉及工艺改进和低VOCs替代的项目及仅涉及低VOCs替代的项目,其替代部分的原辅材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低VOCs含量限值要求”,未替代部分的原辅材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相关VOCs含量限值要求;对于仅涉及工艺改进从而实现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减少的项目,其原辅材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相关VOCs含量限值要求;

(八)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 根据企业源头减量项目实施前上一年度的VOCs排放量,分以下两类情况:

(一)实施前VOCs排放量≥3吨/年的企业

源头减量项目完成后,VOCs源头产生削减量不低于2吨/年的企业可按工艺改进、低VOCs替代的补贴金额合计值申报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1.工艺改进:既有生产工艺或设备的工艺改进措施,已于表1中列明的,根据项目投资建设费用(不含运行和维护保养费用)原则上按表1对应的补贴支持比例核定补贴金额;如经企业举证、专家核定,可按表2的补贴支持比例核定补贴金额。未在表1中列明的,企业申报后可按表2中对应的补贴支持比例核定补贴金额。

表1 工艺改进措施补贴支持比例

工艺改进措施 补贴支持比例
DI/LDI曝光机、自动字符打印机、自动文字喷印机、阻焊喷印机、防焊真空压膜机、全自动油墨网版清洗设备 10%
自动橡皮布清洗、零醇润版胶印、无水胶印、无溶剂复合、无溶剂凹印、共挤出复合、干膜涂布工序 20%
氮气保护波峰焊设备、选择性波峰焊设备、激光焊接设备
阴极电泳、高流低压、静电高速旋杯、静电辅助无气等喷涂工艺、往复式涂装线、机器人涂装线、自动换色机、自动辊涂、自动淋涂、自动清洗、大包装涂料、免喷注塑
其他自动化、机器人化、智能化工艺设备
冷凝、蒸馏、萃取、提纯等VOCs原辅材料回收使用的工艺设备

表2 单位投资削减量补贴支持比例

单位投资削减量(α

(单位:吨/万元)

补贴支持比例
0.01≤α<0.02 20%
0.02≤α<0.05 30%
0.05≤α<0.1 40%
0.1≤α 50%

2.低VOCs替代:既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低VOCs替代措施,符合表3列明的所属行业使用的含VOCs原辅材料中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占比要求,按超出表3比例部分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采购成本的10%予以补贴。其中,所属行业根据企业实际生产工艺经评估后认定;替代比例和采购成本应按自然年核定;补贴应分年度核算,补贴的最大原辅材料用量不得超过按企业环境影响报告文件额定产能折算的项目实施后实际产能的用量;超出部分的采购成本按所有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平均采购成本计算。

表3 含VOCs原辅材料中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占比要求

行业 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占比要求
包装印刷业(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 30%
包装印刷业(其他包装装潢印刷) 60%
人造板制造业 60%
制鞋行业 80%
家具制造业 60%
表面涂装业 60%
电子元件制造业 80%
塑料制品业 80%
其他 80%

(二)实施前VOCs排放量<3吨/年的企业

源头减量项目完成后,VOCs源头产生削减量不低于1吨/年的企业,予以10万元定额补贴。

第四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 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对企业入库申报表等入库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将评估通过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原则上申报项目“先入库先安排”。

  第十条 纳入“储备库”项目完成后,企业在“宝安区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提交线上申报;线上审核合格的,再向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

(一)宝安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量专项补贴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开户银行和账号;

(三)申报年上一年度的企业纳税证明;

(四)企业VOCs源头减量项目减排信息核算报告及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载明符合低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产品质检报告或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购置及使用量台账;

(五)源头减量项目实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改进措施稳定投运满三个月的台账记录、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稳定投用满三个月的台账记录、设备购置、服务外包、原辅材料采购等合同等(若是外语合同,应有经翻译的中文件);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等政府采购相关材料;

(六)源头减量项目投入资金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明细及价格清单、发票、支付凭证;施工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500万元的项目需提交竣工决算报告;

(七)企业承诺书;

(八)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企业入库申报已提交材料及补贴核定需补正材料等要求提交。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按照《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拟资助项目实施核定、公示等项目审核与拨付流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强项目监管。申报企业应当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和补贴资金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对资金申报、核实、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减排信息核算核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申报补贴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应取消其补贴资格,已取得补贴的企业应当退还补贴:

(一)申报补贴企业所提交材料虚假、无效,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骗取补贴的;

(二)申报补贴企业的源头减量项目不正常运行,且拒不整改的;

(三)补贴发放后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对补贴项目随机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补贴办法要求的。

申报补贴企业除退还补贴外,还应根据承诺书支付违约金,补贴及违约金由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负责追回。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依法纳入征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现场核实及专家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通知其所在单位依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补贴办法资金来源为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受年度预算控制。

  第十八条 本补贴办法自2024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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