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3-07-05 11:01:48

南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等工作要求,加强财政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南山区委、区政府设立,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管理,为推动宣传文化体育事业繁荣发展,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年度预算规模保持相对稳定,特殊事项需要增加预算支出规模的,应按有关程序报批。预算执行过程中实施规模总控,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受理资助项目数量等确定项目资助金额。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安排、目标明确、保障重点、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成立南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决策事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分管文体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联等部门,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进行增减。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资金办”)设在区委宣传部,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建立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下称“专家库”),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宣传文体事业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宣传文体工作(或宣传文体资金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组成。根据需要从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有关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宣传文体业务主管部门(指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联,下同)按财政部门发布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上一年度宣传文体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报资金办汇总,具体程序如下:

(一)“一上”阶段。宣传文体业务主管部门编制预算,报资金办汇总,经分管区领导审定后,与部门预算同步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预算编制控制数。

(二)“二上”阶段。资金办联合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报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审议结果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资金办通知项目主管部门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其中,使用单位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入该单位部门预算草案;使用单位为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的,编入业务主管部门预算草案,报送区财政部门。

(三)区人大审议通过部门预算草案并经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后,资金办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八条 预算完成后,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减少部门间横向分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如因客观因素确需调整,应向资金办提交申请,由资金办按程序履行报批程序。

第九条 资金办跟踪预算支出情况,将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决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资金办按《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和《深圳市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实施方案》(深府办〔2016〕50号)规定,测算分年度资金需求,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

 

第四章 资助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南山区从事宣传文体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注册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不属于《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中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对象的区内外宣传文体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为以南山区为主题或在南山区落地的项目,主要包括社科理论研究、文艺精品创作、重大文体活动、精神文明创建、宣传与舆论引导、出版发行、公共文体服务和活动、文体名人引进、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人才培养、配套资助和成果奖励以及其他宣传文体工作的需要,具体资助范围以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资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部门和单位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办在面向社会公开的政府网站进行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受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项目的全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办根据宣传文体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和具体支持领域,制定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明确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审核程序等内容。已有相关政策做出明确规定的,无需另行制定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单位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二)立项审核:资金办对申报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申报单位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部门初审:宣传文体业务主管部门对归口主管的项目进行初审;

(四)专家评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根据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创意性、预算合理性、预期社会效益因素等对项目进行审核;

(五)资金办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按有关规定对项目预算经费进行审核;

(六)资金办对项目进行审核,经区委宣传部部务会研究形成年度资助初步计划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七)经审定拟资助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由资金办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该申报项目的资助资格;公示无异议,资金办向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位下发立项通知,对未获资助的项目,应告知申报单位;

(八)获得资助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已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立项时予以统筹考虑。

第十八条 计划外重点项目按“一事一议”程序审核,报领导小组审议,其中资金规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应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计划外重点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宣传文化体育项目。包括:

(一)已纳入上级相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或相关规划、政策的项目;

(二)上级主管部门主管主办或有明确要求的项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应在规定信息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开,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专项资金资助结果;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定期向资金办报告项目进展、联系人变更和资金使用情况,配合资金办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现场考察、评估工作。若发现项目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金损失的,资金办及时停止资金拨付并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办对资金使用的过程进行监督。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按要求申请项目结项,资金办及时组织项目验收(结题)。项目结项时就资金的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并在项目结项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二条 资金办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可视情况对部分项目进行延伸审计和抽查。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办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对宣传文体资金新增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编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预算绩效目标调整程序报区财政部门,并说明调整依据。

第二十四条 资金办负责开展宣传文体资金绩效评价,并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绩效评价,每年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资金办根据工作需要,采用抽查、再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第三方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资金办应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或者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未如期到位等情形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由业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追回全部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向区相关财政资金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一)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违反规定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资金投入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的;

(四)违反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理项目结项(验收)或结项(验收)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六)其他违反宣传文体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完善内控制度,制定审核办法,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宣传文体资金项目评估、评价及审计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估、评价和审计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等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资金办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资金办应保证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的独立性。宣传文体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配套管理制度由资金办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制定,报领导小组审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南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南山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主体职责

 

南山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主体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二)审核专项资金预决算,审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

(三)审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额度;

(四)审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涵盖、资金办提请审议的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

二、资金办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决)算;

(二)负责制定及发布申报指南、承办领导小组会议、发布支持项目公示,分配支持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对支持项目进行业务指导、跟踪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负责专项资金专家库及项目库的建设及管理;

(五)负责拟制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规则;

(六)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受理、考察、立项初审、组织方案评审及拟资助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

资金办可以根据需要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如受理项目资料、参与项目评审前调查,提出项目方案优化建议,进行项目预算评审等;第三方社会机构应在资金办的指导和监督下,客观公正地履行所委托的工作职责,未经资金办或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泄露与项目评审有关的信息。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督,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资金项目的审计和绩效管理,包括项目验收、社会调查、绩效评估等工作,并根据财政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八)完成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区委宣传部(含文联)职责

(一)把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二)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

(三)初审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

(四)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宣传部分);

(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配套实施细则、办法和操作规程;

(六)负责对由本单位业务主管的资助项目进行项目管理,指导项目实施,提出项目完成效果的评价意见;

(七)指导资金办的业务工作。

四、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督;

(二)办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国库集中支付;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及有效监督。

五、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拟定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配套文件;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文体部分),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对由本单位业务主管的资助项目进行项目管理,指导项目实施,提出项目完成效果的评价意见。

六、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责任

(一)对项目的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负责;

(二)编制项目预(决)算;

(三)严格按协议及其附件约定内容完成项目实施;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接受资金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六)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七)对报送的申请材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财务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八)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九)对于不具备完成以上工作资质的小型活动实施方,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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