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光明区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3-06-15 9:46:41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光明区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3年6月14日

光明区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加快实施《深圳市培育发展未来产业行动计划(2022-2025年)》,充分发挥光明科学城在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优势,聚焦未来产业推动形成“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打造全球合成生物创新策源地和产业集聚地,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2〕9号)、《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具体包括:支持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项目,支持承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专项项目,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基础研究项目,促进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企业强化研发投入项目,支持开展联合技术攻关项目,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支持高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支持取得专业资质认证项目,加大用房租金支持项目,支持产业平台建设项目,支持举办创新创业赛事活动项目,强化论坛、峰会等活动支持项目,推动形成学术氛围项目,加大投融资支持项目,支持搭建投融资合作对接平台项目。

       第三条 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资助、免申即享、直接奖励、一事一议。

(一)事前资助。在立项后完成前,给予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资助,且项目按照要求使用资金。

(二)事后资助。对已实施完成或已发生实际投入,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三)免申即享。对支持条件标准及依据明确、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且各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掌握和核实是否发生支持事项及是否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四)直接奖励。对获得相关国家、省、市、区奖励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一事一议。确有必要突破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经发资金”)现行产业政策支持条件或支持金额以及属于经发资金现行产业政策未覆盖但确有必要予以支持的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项目、重大创新平台及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助方案。

       第四条 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程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发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发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二章  支持对象、标准、方式和项目申报条件

       第 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光明区从事合成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第七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未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五)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六)符合光明区经发资金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经区政府同意的其他申报单位。

       第 各申报项目的支持标准、方式和具体条件:

       (一)支持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若干措施》第1条)。

支持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围绕合成生物科学前沿领域,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开展基础研究。对项目牵头发起单位(第一发起人)或参与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支持承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专项(《若干措施》第2条)。

1.支持标准:对获得“合成生物学”“绿色生物制造”“生物大分子及微生物组”“生物安全技术”“科技攻关重点项目”等国家、省、市级重点专项或课题的承担单位,对国家级项目按所获资金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对省级项目按所获资金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对市级项目按所获资金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国家、省、市级重点专项或课题的牵头或参与单位;

(2)申报单位获得“合成生物学”“绿色生物制造”“生物大分子及微生物组”“生物安全技术”“技术攻关项目”等合成生物领域的国家、省、市级重点专项或课题立项;

(3)申报单位所获国家、省、市级专项或课题资助资金已实际到账。

       (三)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基础研究(《若干措施》第3条)。

支持社会资本以捐赠或建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基础研究,对在光明科学城设立用于资助合成生物领域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的科技类公益基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捐赠人可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四)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第4条)。

1.支持标准:对国内外创新创业团队在区内落地的合成生物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

2.支持方式:免申即享。

3.具体条件:申报单位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

       (五)支持企业强化研发投入(《若干措施》第5条)。

1.支持标准:对合成生物企业按每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所获资助最高100万元,资助期最长三年。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为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

(2)申报单位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上一自然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六)支持开展联合技术攻关(《若干措施》第6条)。

1.支持标准:组织区内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合成生物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所获资助最高300万元。

2.支持方式:事前资助。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光明区内企业,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

(2)项目申报人为该项目负责人,是申报单位全职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从事工作应与申报项目研究方向相关;

(3)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光明区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申报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光明区验收不通过名单。

       (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若干措施》第8条)。

1.支持标准:对新增的合成生物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合成生物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

2.支持方式:直接奖励。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为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

(2)申报单位为上一自然年度或本年度新增、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9条)。

1.支持标准:区内合成生物企业初次认定为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初次认定为广东省、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更高层级认定的,按更高层级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单个企业各级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方式:直接奖励。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为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

(2)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或本年度初次被正式授予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九)支持高标准厂房建设(《若干措施》第10条)。

1.支持标准:对区内合成生物企业新建或改造高标准厂房的,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费用总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区内合成生物企业新建或改造GMP厂房的,以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按企业实际投入费用总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为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

(2)申报单位需对应满足下列条件:

1)高标准厂房建设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在光明区内新建或改造的厂房符合洁净厂房标准。

2)GMP厂房建设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在光明区内新建或改造的GMP厂房已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GMP符合性检查并完成生产许可证登记或变更工作。

       (十)支持取得专业资质认证(《若干措施》第11条)。

1.支持标准: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给予每个产品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新取得新药临床试验批文(IND)的机构每个产品,按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通过美国DMF、欧洲CEP、日本MF注册的生物原料药,按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给予每个产品最高50万元资助。对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药用辅料认证和化妆品原料目录认证的材料,按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给予每个产品最高20万元资助。以上每年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为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

(2)申报单位需对应满足下列条件:

1)药品、医疗器械境外上市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已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

2)新药临床试验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的产品已取得新药临床试验批文(IND)。

3)生物原料药注册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的生物原料药已通过美国DMF、欧洲CEP、日本MF注册。

4)药用辅料及化妆品原料目录认证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的材料已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药用辅料认证和化妆品原料目录认证。

       (十一)加大用房租金支持(《若干措施》第12条)。

1.支持标准:对入驻合成生物产业园的合成生物企业,连续3年给予最高45元/㎡/月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所获资助最高500万元;对入驻其他产业园的合成生物企业,连续3年给予最高25元/㎡/月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所获资助最高300万元。对上一自然年度营收超过5亿元的合成生物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租金补贴。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或一事一议。

3.具体条件:申报单位为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

       (十二)支持产业平台建设(《若干措施》第13条)。

1.支持标准:支持培育行业龙头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所获市级资助的25%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合成生物领域中试、动物实验、合成生物专用CNAS认证测试实验室等共享平台,按实际建设投资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上述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平台,每年按照上年度服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光明区从事合成生物经营活动;

(2)申报单位需对应满足下列条件:

1)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配套资助项目:申报单位所获市级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2)共享平台建设资助项目:如果申报单位为非财政预算单位,则共享平台需已完成建设并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通过,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如果申报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则共享平台需已完成建设并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通过,仅对共享平台建设投资的自筹部分给予资助,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自筹部分经费。

3)服务收入资助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完成合成生物领域服务项目不少于5项且对外服务收入不低于10万元。

       (十三)支持举办创新创业赛事活动(《若干措施》第16条)。

       1.合成生物领域创新创业大赛活动资助项目。

(1)支持标准: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合成生物领域创新创业大赛,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200万元资助。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合成生物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2.合成生物领域赛事配套奖励项目

(1)支持标准:对获区内外大赛决赛前三等次的单位,在光明区从事合成生物领域经营活动的,按所获赛事奖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2)支持方式:直接奖励。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为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

2)深圳市外大赛活动需为地级市及以上政府主办的赛事,深圳市内大赛活动需为区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赛事;

3)申报单位应在光明区从事合成生物领域经营活动满半年(含)以上。

       (十四)强化论坛、峰会等活动支持(《若干措施》第17条)。

1.支持标准:对经区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合成生物领域论坛、峰会、博览会等活动,按每场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200万元资助。对举办上述活动且邀请权威组织在论坛、峰会等活动现场发布合成生物领域科学技术、潜力企业、高端人才等评比榜单的,按每场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300万元资助。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合成生物领域论坛、峰会、博览会等活动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十五)推动形成学术氛围《若干措施》第18条)。

       1.期刊、协会、智库成立资助项目。

(1)支持标准:对经国家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成生物领域期刊、协会、智库等,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成生物领域期刊、协会、智库等,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成生物领域期刊、协会、智库等,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合成生物领域期刊、协会、智库等。

       2.入选期刊奖励项目。

(1)支持标准:对入选“双高期刊”“双奖期刊”“双百期刊”“双效期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2)支持方式:直接奖励。

(3)具体条件: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期刊为合成生物领域且正式入选“双高期刊”“双奖期刊”“双百期刊”“双效期刊”。

       (十六)加大投融资支持(《若干措施》第19条)。

1.支持标准: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合成生物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总额最高300万元资助,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每家企业可申请一次本项目。

2.支持方式:直接奖励。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为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

(2)向申报单位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光明区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管理人;

2)深圳天使母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管理人;

3)深圳市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管理人;

4)入选近两年清科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十七支持搭建投融资合作对接平台(《若干措施》第20条)。

1.支持标准:对建立合成生物投融资平台、提供投融资估值评价服务、促进合成生物企业股权交易的,按服务金额的5%,每年给予服务平台最高100万元资助。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合成生物投融资平台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提供投融资估值评价服务、促进合成生物企业股权交易。

       第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第三章  项目受理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 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按以下程序受理申报项目:

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申请指南或受理通知——申报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科技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质性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编制拟资助项目并提请分级审定——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或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社会公示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或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发布申请指南或受理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在规定时间按申请指南或受理通知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免申即享项目无需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区科技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并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编制拟资助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及支持额度提请分级审定。

(五)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区科技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 项目评审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审标准、实施方案、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每个项目给出评议意见,评审小组汇总评议意见后对异议进行讨论,形成统一意见,无法达成统一的,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协助审核。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资助方式为事前资助的,申报单位应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按照项目合同要求使用资金,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强过程监管并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的财政资金根据相关规定需退回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督促申报单位按相关规定退回应退回财政资金部分。

       第十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经发资金绩效评价、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第十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绩效自评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 申报单位在申报财政资金资助时应当诚实守信,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申报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财政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协助骗取、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或拒绝配合财政资金监督检查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区级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五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在财政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与申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 本规程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对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项目、加强产业空间供给项目、加大建设用地支持项目、加强专业人才保障项目(《若干措施》第7、14、15、21条)不作规定,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政策文件实施。

       第二十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9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光明区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科创〔2022〕25号)同时废止。对于符合《光明区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科创〔2022〕25号)规定,在本规程生效后未完成资助的项目,按原规程规定受理。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程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除特殊说明外,本规程所支持的项目认定时限均为政策施行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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