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科普:“商标撤三”攻守浅析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3-06-06 17:32:50

“商标撤三”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简称。根据《商标法》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撤三”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真实、合法、规范、公开和有效地商业使用,从而发挥商标的识别作用,激活商标资源。

知识科普:“商标撤三”攻守浅析

一、为何提出“商标撤三”

随着我国商标注册总量的日益增加,商标资源越来越稀缺,新的商标注册申请遭遇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阻挡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商标撤三”成为商标申请人清除在先商标障碍从而获准商标注册的最有效手段。

实践中,清除在先障碍商标的”撤三”行动集中在以下三个程序/节点:

  1. 商标注册申请之前或之时:商标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商标之前的检索中,若发现在先相同/近似商标且在先商标满足撤销商标的条件,可以在提交商标申请之前或同时,提出撤三申请,以提前清除障碍。
  2.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之后:商标注册申请因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阻挡导致驳回且在先商标满足被撤销的条件,商标申请人在提出驳回复宙申请的同时,可以针对在先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以清除障碍。
  3. 商标初审公告或注册之后被他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之时:商标初审公告或注册后,若被他人以拥有在先相同/近似商标为由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且他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满足被撤销的条件,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在进行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答辩的同时,可以对在先商标提出撤三申请,釜底抽薪。

 

二、如何提出“商标撤三”

  1. 撤三申请主体的选择:撤销申请一般建议匿名提起,即不暴露真实申请人,主要目的是防止在先商标的持有人(撤三申请主体)采取报复行动。
  2. 撤销范围的选择: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撤销在先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若在先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内已经实际使用了商标,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对全部商品/服务或部分商品/服务提出撤三申请。
  3. 使用证据的收集:商标权利人在提起撤三申请时,应提供充分的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真实、合法、规范、公开和有效的商业使用。使用证据可以包括商标的实际销售情况、市场推广活动、广告宣传材料等。

 

三、商标注册人应对撤销申请的策略

商标注册人面对撤销申请时,应采取相应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 提供充分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规范、公开和有效的商业使用。
  2. 遵守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商标,确保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持续使用。
  3. 留存相关证据,固定商标使用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以备将来可能的撤销申请。

此外,商标注册人还可以探索其他防范措施,例如在赠品上使用商标,通过阶段性重新提交新申请等方式来保持商标注册的有效性。

 

总结:

通过对商标撤销与使用证据的重要性和应对策略的介绍,商标注册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商标撤销制度,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加强商标的合规管理,进一步提升商标的价值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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