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积极参加2023年度“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3-04-24 9:37:42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企业和区域商标品牌价值提升,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3〕13号)和省局有关通知的要求,现组织开展“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申报工作,向省局推荐一批相关专项行动主体,省局将择优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参加行动的正式名单,有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主体要求。“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由企业商标品牌价值提升专项行动、商标品牌优势区域创建专项行动、商标品牌建设服务指导专项行动等三个专项行动组成,按参加主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申报参加企业商标品牌价值提升专项行动的主体应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华老字号企业、省级老字号企业或其他商标品牌优势特别突出的企业。参加企业的商标应为代表企业的主商标,注册商品或服务类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符,权属清晰且稳定;

(二)申报参加商标品牌优势区域创建专项行动的主体应为区域品牌的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注册商品或服务类别应与该区域品牌产业领域相符,权属清晰且稳定。申报商标一般应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所属区域为地市或县(区)。申报商标为普通商标的,须经所在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5家以上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该商标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县域、园区内的区域品牌优先申报。初级农产品品牌原则上不予申报(包括初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

(三)本市建设的商标品牌指导站可申请参加商标品牌建设服务指导专项行动。申请时需明确对接服务参与行动的一个以上企业或区域商标品牌,并由相应企业或区域品牌申报主体在各自申报表中确认(即填写附件1和2的“对接服务的商标品牌指导站”栏目)。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3日

附件下载

附件1:企业商标品牌价值提升专项行动申报表.docx

附件2:商标品牌优势区域创建专项行动申报表.docx

附件3:商标品牌建设服务指导专项行动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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