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3年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3-03-29 15:56:56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服务型制造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第五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前四批示范评估评价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3〕42号)要求,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五批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推荐工作

(一)遴选类别。

1.示范企业。主要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2.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二)申报条件。

1.共性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2021年1月1日至今,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2.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

(2)示范平台。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

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

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主体于2023年5月10日前在“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完成注册并填报材料。

2.申报主体下载申报书(纸质版须与申报网站电子填报信息内容一致,否则不予受理)并加盖公章(示范城市申报书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盖章),于2023年5月15日18:00前,将申报书(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我局。

3.我局将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二、前四批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评估评价工作

1.请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名单见附件3)于2023年5月31日前登陆“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填报评估评价材料。

2.由于特殊原因(如公司经营状态变更为吊销、注销、停业、清算等情况),确实无法完成网上填报工作的示范主体,请提供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后向我局报送。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主体须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对于申报表中涉及的各项数据指标,要求各申报主体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二)请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本辖区企业、平台申报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按时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28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

2.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书

3.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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