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1-05-10 9:27:43

各街道办事处、各文化产业园区及企业:

为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园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我区文化产业园区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深宝文规〔2021〕1号),我局将开展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认定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位于宝安区辖区内,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物业产权清晰,可自主运营管理期限不少于3年(运营管理期限起算时间以该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准)。

(二)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三)园区主要业态为文化产业,定位特色鲜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争创国家、省、市级园区。

(四)园区入驻文化企业10家以上,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数量60%以上且租用面积占园区可租用面积60%以上,园区招商率(以园区已租用面积占可租用面积比例测算)完成80%以上。

(五)园区具有管理有序的运营管理机构、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科学有效的运营机制,能够推动园区建设、管理、运营可持续发展。

(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为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内无纳税违法行为。

(七)园区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生产、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保障。

(八)园区必须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开业运营时间以园区建成后第一家企业入驻时间为准)。

 二、认定方式

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包括评审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

(一)评审认定: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发布认定公告,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园区进行评审,择优认定,认定到期的园区按照本办法通过年度考核后直接认定。

(二)直接认定:已被国家、省、市文化部门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提交以下资料经备案后,自动列为区文化产业园区。

(1)获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证明文件复印件。

(2)园区发展情况及入驻企业名录。

(3)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运营管理机构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税务部门开具的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

三、材料要求

申报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

(二)园区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园区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四)园区消防备案或验收证明文件。

(五)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含运营管理方案)。

(六)运营管理机构与第一家入驻企业的签约合同复印件。

(七)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及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十)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三个月以内的纳税证明)。

请符合相关条件且有意申报的单位,根据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材料一式三份,须在指定地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扫描件发送到邮箱Bawtly-cyfzk@baoan.gov.cn。

 四、申报及评审安排

(一)各申报单位于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辖区街道办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原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认定的区级文化产业园区需重新认定,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

(二)各街道办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严格把关,在《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6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科(宝安体育馆西区312办公室)。

(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根据《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组织资料复核、专家评审、征求意见、拟定方案对外公示等流程,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并授予“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牌匾。

特此通知。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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