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开展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申报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0-09-14 14:48:4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内容

对2019年入库企业,按其2019年开展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活动研发费用的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二、支持强度及方式

支持强度:按申请单位2019年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活动研发费用的实际支出的1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事后补助。

三、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独立企业法人;

(二)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见附件1);

(三)属于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应当建立内部研发机构,并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已如实完整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四)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2019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五)申请企业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四、特别提醒

1.建议申请单位按照模板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该模板仅供本年度申请单位参考,不作强制性要求。原则上今后年度申请单位应当按该模板编制专项审计报告。

2.研发费用申报数为0的,不予资助。申报单位申请书中研发费用申报数应与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数保持一致,请特别注意申请单位申请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单位应为万元。

3.科技统计报表应报未报、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应填未填的,不予资助。申报单位应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如实完整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4.申报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确认的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多20%及以上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测企业,我委将致函税务部门建议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抽查对象。

5.申报单位研究开发活动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制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获得有关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申报日期:2020-09-11 /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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