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 及地方配套)申报指南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0-07-27 9:42:47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以下简称《重点工作通知》)要求,我局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且已在境外开展业务,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或已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近五年来(自2015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5.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如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6.项目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专项条件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分别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其中境外咨询设计项目的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或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申请前期费用支持的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支付相关费用,对期间内发生的费用一次性补贴。

3.申请贷款利息贴息支持、资源回运运保费支持、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外派人员人身安全保险保费支持和境外疫情防护用品采购费支持的资助项目,其项目合同、贷款合同、保单、保函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4.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支持的资助项目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项目开展建设或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需提供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发票或单据资料以及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二、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1.前期费用支持项目

前期费用是指境内企业为获得或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在合同(协议)生效前,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提供的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等服务费用。具体支持内容为:

(1)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的服务费用;

(2)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可研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环境分析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编制费用;

(3)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规范性文件资料的购买费用;

(4)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规范性文件资料的翻译费用。

对上述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前期费用的实际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6%)。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上述内容已完成和发票或单据开具时间为准。

2.贷款利息贴息支持项目

贷款利息是指境内企业主体向境内外银行,或其全资境外子公司向国家政策性银行,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所获得的贷款支付的利息。包括贷款期限已到期或未到期的贷款。

对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其中:

(1)人民币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对应贷款年限的LPR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LPR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2)外币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不超过3%的贷款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对上述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支付银行利息单据时间为准。已累计支持3年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3.资源回运运保费支持项目

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金)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4.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项目

海外投资保险是指境内企业主体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的海外投资保险,具体包括股权保险、债权保险,主要承保因东道国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方式行为造成的海外投资风险。保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对实际缴纳的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保费支付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5.中方外派人员人身安全保障保险保费支持项目

中方外派人员人身安全保障保险是指企业为其外派到子公司任职或出差的中方人员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险、绑架与赎金综合保障险、传染病及医疗保险,海外救援服务等保障我方外派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险产品。

按照实际缴纳的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原则上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费用,项目完成时间以保费支付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6.境外疫情防护用品采购费支持项目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传染病防疫所产生的防护用品(如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等)采购费,根据商务部统计系统的中方外派从业人数,原则上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费用,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7.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支持项目

分平台费用是指我市企业用于接入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在境内外发生的费用。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接入分平台境外项目现场网络硬盘录像机及高速网络摄像机费用;接入分平台境内平台中心管理服务器及视频流媒体服务器、视频监控联网软件和视频运维服务软件费用;已有监控系统为接入平台适配的设备接入网关及平台接入网关费用;接入分平台的视频联络系统集成及调试服务费用;接入分平台所购买的视频会议账号费用。

对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分平台接入时间为准。

8.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项目

境外经贸合作区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外已取得用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带动进园深圳企业不少于3家,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的境外园区(如果以合资形式进行实施建设,须提供合作协议,协议中须注明申报单位所占份额或比例及证明)。除参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资助外,还对园区投资主体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组织园区招商活动的相关费用给予资助。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为境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平台建设、组织园区招商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土地平整、道路修建、用电设施建设、环保设施建设、公共仓储建设、园区公共饭堂等公共设施建设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内组织举办园区招商活动等产生的费用。

对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对每个境外园区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已累计支持3年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9.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支持项目

对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开展外派前适应性培训而支出的培训费给予资助,其中适应性培训费用按每名劳务人员不超过 300元的标准,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相关单位开展劳务扶贫所产生的费用,按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劳务扶贫费用指相关企业或机构开展劳务扶贫,组织贫困县(村)人员出国(境)务工,为帮助贫困县(村)提升外派劳务公共服务能力而投入的费用,包括:组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贫困县(村)进行结对帮扶和对接交流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劳务人员报名信息系统建设费用;对贫困县(村)劳务人员开展培训而产生的场地租赁费用;开展专项扶贫对接产生的招聘宣传费用等。其中对劳务人员报名信息系统建设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标准

1.对企业已支付完成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贴息、资源回运运保费、海外投资保险保费、中方外派人员人身安全保障保险保费、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合作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等支持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

2.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三、受理时间

2020年7月29日-8月28日17时

深圳市商务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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