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2020年度宝安区资金专业服务业资金扶持申请(法律服务类)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0-07-20 16:27:57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宝规〔2020〕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现启动2020年度宝安区专业服务业资金扶持申请(法律服务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优质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

①在宝安区上年度执业律师人数30人以上、年营业额3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200万元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

②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认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2、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其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全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经营发展奖励

1、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

①申报年上一自然年度首次新增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

②规模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在宝安区经营增长。

(3)注意事项:企业首次新增日期从受理公告发布之日的上一个自然年度起算(即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①上述所指的上一个自然年度前是否曾纳入或退出过“四上企业”库的情形不再追溯,仅考虑是否在1月1日后首次新增纳入本区“四上企业”数据库;

②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后退出“四上企业”库又再次入库的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

③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后转换“四上企业”库中专业类别的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

④政策申报面向申报年上一自然年度新增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四上企业”,逾期未申报将不再受理;自其他区迁入宝安区的规上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2、补贴标准

(1)对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库的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此项奖励与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企业只能择其一进行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2)对规模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在宝安区经营增长的,给予经营增长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金额超过前一年度金额的增量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专业活动奖励

1、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出申请:

①举办的专业服务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需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

②专业服务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需在宝安区举办。

2、补贴标准

(1)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100%给予主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1、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出申请:

①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或符合支持措施第(一)项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优质企业;

②申报主体在宝安区租用办公用房并实际经营。

(3)注意事项:本措施中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2、补贴标准

(1)对规模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按照其在宝安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的上年度租金总额的20%予以补贴。

(2)对优质企业,按照上年度租金总额的50%予以补贴。

每年度每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五)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1、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出申请:

①符合支持措施第(一)项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优质企业;

②申报主体在宝安区购置办公用房并实际经营。

(3)注意事项:本措施中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2、补贴标准

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10%,予以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购置补贴。

二、受理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2020年7月20日-8月10日。

纸质材料提交时间:2020年8月17日-8月21日。

符合申报条件的需及时在申报时限内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将不再受理。

三、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主体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区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模块,根据要申报的项目类别进行申报。网上申报预审通过的律师事务所还需提交纸质材料,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纸质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四、其他要求

以上扶持措施具体申报条件、资助标准、申报网址、申报材料、申报表格详见附件。

五、不予资助情况

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3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政策或操作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的;

(二)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三)业务主管部门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其他情形。

六、注意事项

(一)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相关文件均已在宝安区司法局网站(http://www.baoan.gov.cn/sfj/)进行公示,其他渠道获得的相关信息请仔细鉴别,以免上当。

(二)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区专业服务业资金扶持申请(法律服务类)申报事宜。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若发现以我局名义进行非法咨询、辅导申报资料撰写、承诺评审通过等活动的中介或个人,请知情者即向区纪委监委或我局举报。

(三)我局已简化申报材料和流程,严禁中介机构代理申报,发现中介机构代理(如毫无关联的公司项目联系人为同一人)的所有项目将不予通过资格初审。

(四)我局严禁工作人员接受申报企业宴请,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如有单位或个人发现我局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况,请知情者即向区纪委监委或我局举报。

(五)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宝安区司法局     0755-27874771

宝安区纪委监委   0755-29998084

举报网站:http://www.bajj.gov.cn/

七、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755-27874702,陈小姐。

 

  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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