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2020年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项目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0-03-17 15:46:23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深盐府规〔20197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盐田区科技创新局研究制定了《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2,以下称《申报指南》),现开展该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型

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项目。

具体项目:

【盐田区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 】

  一、申请内容

对盐田区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进行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盐田区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在盐田区发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盐田区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统计标准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首次达到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标准并依法报送统计报表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在盐田区达到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标准并依法报送统计报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家企业只能在盐田区获得一次奖励,规模以上企业发生更名的,或规模以上企业转为规模以下企业又再次达到规模以上统计标准的,不予重复奖励。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申报单位在2019年首次在盐田区达到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标准并依法及时报送年报、季报、月报统计报表。

 

 【盐田区资助创业投资机构引荐科技型企业落户项目】 

  一、申请内容

创业投资机构将最近2年投入股权风险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引荐到盐田区,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创业投资机构按经核定的项目风险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同一创业投资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机构

(1)已在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并通过年检。

(2)工商注册地在深圳市,不限注册地址在盐田区。

(3)创业投资机构将最近2年内投资500万元以上股权风险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引荐到盐田区。

(二)被引荐科技型企业

(1)落户盐田区满1年并正常经营。

(2)属于广东省或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认定有效期内。

 

 【盐田区资助科技创业项目落户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从港澳地区的知名高等院校科技转移和创业服务机构、科技园、科技孵化器毕业的科技创业项目落户盐田区设立法人企业,项目团队具有核心技术成果且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的企业给予场地租金及研发费用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经核定给予企业落户盐田区首12个月在盐田区发生的办公场地租金50%、最高10万元资助,以及研发费用的50%、最高30万元资助。优先扶持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港澳地区的知名高等院校科技转移和创业服务机构、科技园、科技孵化器毕业的科技创业项目落户盐田区设立法人企业。

(二)项目团队具有核心技术成果且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

 

【盐田区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场租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盐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费用补贴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给予申报单位上年度在盐田区发生的办公研发场地租金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40%,第三年补贴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为经广东省或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在认定有效期内。

(三)申报单位最近2年获得单轮20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或者最近2年获得国家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

 

【盐田区资助企业研发投入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符合税务部门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盐田区企业和单位,分档次给予研发投入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对申报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总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3% 以上至6% 的,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 的奖励。

(二)对申报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6% 以上至10% 的,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 的奖励。

(三)对申报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10% 以上的,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 的奖励。

(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他企业和单位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等)。

(二)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 万元及以上(以税务报表数据为准)。

(三)申报单位符合税务部门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已填报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四)申报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3%以上。

 

【盐田区配套资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获得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技术攻关项目、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基础研究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和深港创新圈项目)进行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按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技术攻关项目每个最高资助150万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每个最高资助100万元;基础研究项目每个最高资助50万元;国际科技合作和深港创新圈项目每个最高资助50万元。同一单位此项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有验收要求的,在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验收后予以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科研院所等)。

(二)申报单位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包括:技术攻关项目、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基础研究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和深港创新圈项目),需要验收的项目于上年度验收通过,不需要验收的项目所获得的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资金已到位。

 

 【盐田区配套资助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配套扶持,并在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按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国家级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单个省级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同一单位此项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科研院所等)。

(二)项目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立项,并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配套资助,需要验收的项目于上年度验收通过,不需要验收的项目所获得的市级配套资助资金已到位。

(三)项目需落地在盐田区。

 

【盐田区资助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盐田区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部评估为优秀类、良好类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盐田区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部评估为优秀类、良好类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盐田区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部评估为优秀类、良好类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盐田区资助省级创新平台评估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盐田区上年度获得省科技主管部门评估为优秀类、良好类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盐田区上年度获得省科技主管部门评估为优秀类、良好类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奖励。优秀类每个奖励50万元,良好类每个奖励3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等)。

(二)申报单位上年度获得省科技主管部门评估为优秀类、良好类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盐田区配套资助市级创新平台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基础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等市级创新平台和载体立项扶持,或者获得市发展改革部门关于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等立项扶持,项目设在盐田区且上年度通过验收的,按获得市级资助的50%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按获得市级资助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同一单位此项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科研院所等)。

(二)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基础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等市级创新平台和载体立项扶持,或者获得市发展改革部门关于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等立项扶持。

(三)项目设在盐田区且上年度通过验收。

 

【盐田区配套资助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盐田区通过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评审的单位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单位,在工作站通过市科学技术协会终期评估后,按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100%给予资助,每个工作站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等)。

(二)申报项目通过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终期评估且获得项目验收资助。

 

 【盐田区资助研发机构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经区政府审定的由内地和港澳知名高校、知名科研院所在盐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对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研发场地给予租金全额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如使用政府物业,免收前3年租金并简单装修交付使用。

(二)对入驻的科研项目,经核定给予每个项目每年最高200万元研发费用资助,同一单位此项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三)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经费资助,用于人员及办公费用,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四)按实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收入给予10%的奖励,同一单位此项奖励每年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二)申报单位应有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科研项目。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

(三)申报单位具备一定的科研支撑条件,有固定的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和软件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

(四)申报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费用计算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申报单位的运营经费范围为:后勤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行政管理办公费等。

 

 【盐田区资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经区政府审定的由内地和港澳知名高校、知名科研院所在盐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对不超过 1000 平方米的办公场地面积给予租金全额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同类物业市场租金水平,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 (二)对享受租金补贴的场地面积给予实际装修费的50%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750元。 (三)对经核定的上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给予5%奖励,每项成果转化奖励最高20万元,每年合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二)申报单位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为主要业务,近1年开展了实质性工作,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对促进科技成果向盐田区企业转移和转化、活跃盐田区技术市场交易,且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优先予以支持。

 

 【盐田区资助孵化载体建设和场租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或经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给予运营方项目建设投资的50%一次性扶持,孵化器最高扶持100万元,众创空间最高扶持50万元。获得多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仅限享受项目建设资助一次。 (二)给予运营方实际入驻企业和项目支付租金的30%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25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经过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定。

(三)近一年按时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火炬统计报表。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评审,认定为盐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孵化器运营时间满1年(自首个在孵企业签约入驻起至申报日期);

2.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有完善的孵化器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器服务机制;

3.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4.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创业导师2名以上;

5.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6.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并至少有1家在孵企业获得孵化器的投融资;

8.在孵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不超过48个月;入驻时距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场地内;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求,或主要从事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活动。

(五)众创空间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评审,认定为盐田区级众创空间:

1.众创空间器运营时间满1年(自首个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签约入驻起至申报日期);

2.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3.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4.拥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创业导师1名以上;

5.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10个,已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入驻时限不超过24个月;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5家,或每年至少有1家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

7.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4场次。

(六)已获得盐田区配套资助孵化载体市级认定资助的,不得申请本项目的孵化载体建设投资资助。

 

 【盐田区资助利用政府物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 

  一、申请内容

经区政府审定,符合条件的知名科技孵化器运营机构可利用区政府物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并给予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一次租期最长3年,第一年向运营方免收租金,第二年起按上年运营绩效确定租金减免比例。 (二)按简单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或按运营方投入的实际装修费给予全额扶持,扶持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孵化器运营机构。

(二)经盐田区政府同意的,由知名科技孵化器运营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

 

【盐田区资助孵化载体运营绩效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盐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绩效进行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在孵企业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予运营方3万元奖励。

(二)在孵企业被收购或被兼并或首次获得单轮3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风险投资的,按每家给予运营方3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单轮1000万元及以上风险投资的,按每家给予运营方10万元奖励。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经盐田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定;

(二)申报单位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盐田区配套资助孵化载体市级认定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上年度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资助的给予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按所获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此项资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运营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已于上年度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资助。

(三)已获得盐田区关于孵化载体建设投资资助的,不得申请本项目资助。

 

 【盐田区资助孵化载体国家级认定省级评估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和获得省科技主管部门评估为优秀类、良好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一)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上年度获得省科技主管部门评估为优秀类、良好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运营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应当在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或者在上年度获得省科技主管部门评估为优秀类、良好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盐田区资助创新创业活动和赛事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在盐田区开展的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和赛事,事前经盐田区科技创新局审核同意的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事后按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资助,与盐田区政府或市级部门共同举办的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其他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科研院所等)。

(二)申报单位举办的活动事前经深圳市级部门、盐田区政府或盐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同意。

(三)在上年度,活动已经成功举办且发挥应有的经济或社会价值。

 

【盐田区资助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在盐田区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和深圳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给予奖励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奖励50、40、30万元。

获得深圳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奖励40、30、20万元。

国家级、深圳市级均获奖者,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项目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或深圳市级前三等次奖励。

(三)申报项目与获奖项目名称一致,且申报项目负责人应为参赛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

(四)申报单位承诺5年内不搬离盐田区。

 

【盐田区配套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按所获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登记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等),且注册时间须在申报奖项之前。

(二)深圳市对项目所获科技奖励的奖励资金已到位。

 

 不予受理及资助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项目将不得获得资助:

(一)被列入深圳市及盐田区失信“黑名单”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劳资纠纷的;

(四)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处罚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或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或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定判决的;

(六)涉嫌刑事犯罪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项目受理时间

分批次受理。上半年受理时间为202041-2020430日,下半年受理时间为202081-2020831日。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

  三、相关事项

(一)单个申请人的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

(二)盐田区资助企业研发投入项目,实行两批次受理。41-430日,受理申报单位2019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2018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总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3%以上的项目;81-831日,受理申报单位2020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2019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总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3%以上的项目。

盐田区科技创新局

20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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