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坪山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专项资助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0-03-05 17:57:15

各相关单位:

根据《坪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坪府规〔2020〕1号),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现组织开展坪山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专项资助第二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关于应对新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中以下条款:

1.延期复工支持。坪山区用工规模100人以上工业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延期至3月1日之后复工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以上年度十二月缴交社保数为准;已在公示名单,拟获10万元延期复工资助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3.金融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对自有资金不足,利用银行贷款采购原材料的企业,对新增贷款金额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防疫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经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复同意复工的工业企业,自行购买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的,按照不超过100元每人的标准,对购买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为保障企业员工及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辖区农贸市场、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采购专业消杀公司开展防疫消杀的,按照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2.申报主体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申报时间:2020-03-04 /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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