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龙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和高成长性企业奖励申报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19-05-29 11:48:07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我局拟于近期开展部分项目的受理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尽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一、受理项目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二)高成长性企业奖励。

二、受理时间

  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28日。

三、申报条件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未获得过龙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截至企业申报时,认定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申请高成长性企业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申请人属于下列四类企业之一:

1.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

2.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的单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估值在10亿元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的企业;

3.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公布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榜单为准);

4.德勤亚太区高科技高成长500强企业(以德勤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公布的亚太区高科技高成长500强企业榜单为准)。

(五)申请研发费用扶持,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2.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

四、资助标准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3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 20万元奖励。

高成长性企业奖励:

一次性给予上述四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给予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30%、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扶持;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的扶持。

五、注意事项

  申报主体必须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我局将会协同有关部门对数据进行核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旦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纸质材料提交时间及地址

  网上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将以网上公布、发送短信等方式另行通知相关单位。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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