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扶持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3-12-12 16:15: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20+8”产业集群布局,提升罗湖区大健康产业创新能力,推动罗湖区大健康产业集群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在罗湖,在罗湖纳税或依法纳入罗湖统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大健康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机构等。

第二章 大力引进重点企业

第三条 引进重点大健康企业扶持

(一)对新引进的拥有国内1,2类药品临床批件或生产批件,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资质,或获得国际权威注册或认证的大健康企业,按照企业落地后年度罗湖生产经营情况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连续扶持5年。

(二)对新引进的大健康领域独角兽、准独角兽、瞪羚企业及其他已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投资的企业,落实相应监管协议后按企业已获投资总额的15%给予支持,最高5000万元。

(三)对新引进的大健康领域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扶持,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给予最高100元/平方米/月的扶持,年扶持金额最高500万元,扶持时间三年;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装修扶持,最高扶持500万元。

(四)对新引进的大健康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给予最高100元/平方米/月扶持,年扶持金额最高75万元,扶持时间三年;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装修扶持,最高75万元。

第三章 支持大健康领域重点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申报国高资质扶持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大健康领域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专精特新企业扶持

对获得认定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的规模以上大健康领域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规模以上大健康领域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规模以上大健康领域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扶持

对规模以上大健康领域企业,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5%给予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获得投资扶持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大健康领域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分五年给予总额最高500万元的资助,除有返投本区任务要求外。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扶持

(一)鼓励大健康企业吸纳并转化科研机构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3%、2%、1%,分别给予辖区科研机构研发团队(个人)、企业、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单个技术合同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二)对围绕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等关键核心技术进行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大健康技术创新项目,按项目年度研发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九条 分转子或龙头企业成立子公司扶持

扶持辖区大健康企业分公司转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剥离出在区外上级法人的部分业务并在辖区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对上一年度在辖区成立的大健康领域子公司,营收不少于2000万元的,按照自成立起12个月累计营收的3%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企业罗湖区级财政贡献。

第十条 精准医疗研究扶持

(一)支持辖区企业或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基因和免疫细胞治疗重大理论、原创技术、前沿交叉学科基础研究,以及基因治疗和免疫细胞治疗领域的临床试验和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按照研究项目所获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研究团队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上述研究项目团队在罗湖实施成果转化,对新成立的企业落地罗湖后按在罗湖区生产经营情况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年度支持金额最高100万元,支持时间3年。

(二)支持辖区企业或机构开展干细胞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鼓励做好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及项目备案工作,对完成备案的研究项目,按照研究项目所获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研究团队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取得市级细胞库资格的企业或机构,按照市里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

(三)支持辖区企业或机构开展医疗大数据、精准诊断、智慧医疗建设,鼓励医疗技术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融合发展,按照研究项目所获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研究团队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高端康养领域扶持

(一)对新获批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的企业(单位),按照市里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对新获批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园区的辖区项目建成验收后,按照市里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

(二)推动医养结合,鼓励医疗机构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办医疗机构,实行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一体化运营管理,按照项目投入的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辖区企业或机构开展脑机接口智能辅具、康复机器人、仿生义肢、康复训练设备和类脑医疗器械等高端康复辅具研发及使用研究,按照研究项目所获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研究团队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药物创新领域扶持

(一)鼓励企业开展创新药物研发。对自主研发的创新药物产品,按照企业注册在罗湖区以后完成的不同研发阶段分步给予资助,对取得化学药(1、2类)、生物制品(1、2类)I期、II期、III期临床批件的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奖励;对取得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3类)、中药及天然药物I期、II期、III期临床批件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取得国内药品生产批件的,按照新药、仿制药、进口注册药三个类别单项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已上市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对于在研品种企业完成与原研的一致性评价,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在研品种已达到与原研质量一致的技术指标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委托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研发而获得“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额外支持接受委托的公共服务平台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高端医疗器械领域扶持

(一)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扶持。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上一自然年度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个产品注册证书将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

(二)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扶持。对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其中一种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助。

单个企业年度获得本条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构建产业创新生态

第十四条 平台建设扶持

对大健康企业(机构)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辖区建立提供联合研发支撑、仪器设备共享、临床试验、检验检测、成效性评价、新药报批等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5%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研发服务机构设立与运营扶持

对上年度在罗湖区新设立的合同研究机构(CRO)、临床试验现场管理组织(S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研发服务机构的企业或其他团体,给予30万元支持;对合同研究机构(CRO)、合同销售组织(CSO)、临床试验现场管理组织(SMO)等研发服务机构与其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给予研发服务机构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医产学研合作扶持

鼓励区内大健康领域企业与医院、高校、科研院所等围绕重点产业发展,以委托研发、联合攻关等形式开展医产学研项目合作,按照项目投入经费的20%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专业园区(楼宇)扶持

支持建设特色鲜明、企业聚集、功能完善的精准医疗、高端康养、创新药物、高端医疗器械等领域专业园区(楼宇),对新建或改造完成后大健康领域企业入驻情况达标的专业园区(楼宇),按50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企业界定。重点支持从事精准医疗、高端康养、创新药物、高端医疗器械等大健康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罗湖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本措施2022年11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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