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3-08-07 10:31:33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安区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9日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及深圳市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清单构建“海陆空全空间无人体系”的工作要求,根据《深圳市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深府办〔2022〕130号)文件精神,以深圳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获批为契机,抢抓重大历史机遇,聚焦低空经济产业集聚和创新发展,加快建设全国领先的低空经济发展标杆城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鼓励引进低空经济重要机构。对经认定的落户宝安区的适航审定中心等低空经济领域重要机构,给予其空间、建设投入相关支持。对于空间支持,前2年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10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度不超过150万元;第3—5年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7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建设支持,按照实际建设投入进行一次性补贴,单个机构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建设无人机飞行试验场。对经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宝安区无人机飞行试验场,给予建设及运营费用补贴。其中,建设费用补贴按照实际建设投入进行一次性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运营费用按照每年实际运营费用进行补贴,每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对在宝安区建设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的企业,分类别给予补贴。

其中,对在宝安区建设无人机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每个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不超过10万元;对场地租用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50%给予补贴,每个场地租金补贴每年度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宝安区建设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以下简称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每个起降场地不超过300万元;对场地租用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50%给予补贴,每个场地租金补贴每年度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开设货运应用场景航线。对在宝安区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无人机航线的货运运营企业,分类别给予补贴。其中,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的微轻小型无人机按照30元/架次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起飞重量超过25kg的中大型无人机按照90元/架次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同时开设微轻小型无人机、中大型无人机的货运航线企业,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开设载人应用场景航线。对于经主管部门审定在宝安区开设航线的eVTOL运营企业,分类别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50%。其中,空中观光游览类每人100元/架次,市内交通类每人200元/架次,城际交通类每人300元/架次,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申请适航审定。对将总部或研发、生产制造落户在宝安区,并在中国开展eVTOL适航审定的企业,按照型号合格审定全流程中所需的eVTOL航空器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七条 加大空间保障力度。对新引进的落户宝安区的开展低空保障、运营服务、低空零部件及整机研制的低空经济企业和低空经济相关行业协会,连续三年分类别给予补贴。

其中,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的低空保障、运营服务、低空零部件及整机研制的低空经济企业或相关行业协会,在我区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70%给予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或协会每年度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低空整机制造、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研制企业,在我区租赁生产制造厂房的,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70%给予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下的低空保障、运营服务、低空零部件及整机研制的低空经济企业,在我区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50%给予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50万元。

对入驻宝安区低空经济产业园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业保障房的相关行业企业,租金补贴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优先纳入产业遴选项目库,给予用地支持。

第八条 推动整机研发、制造和运营项目落地。对于落地宝安区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非载人无人机等飞行器的整机研发、制造及运营项目,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地价)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第九条 突破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材料。大力培育引进低空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材料研制企业,对于落地在宝安区的主控芯片、精密元器件、核心传感器/连接器、航空级碳纤维机体等核心零部件或关键材料项目,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地价)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支持拓展通用航空在城管巡查、医疗救助、森林灭火、城市消防、应急救灾、国土测绘、交通指挥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第十一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已登记注册,且已实际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本措施与宝安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前海合作区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所需资金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列支,单家企业前三年所受奖补金额不受上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

本措施条款中有特殊年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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