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广东省项目配套申请指南

资助金额:最高1:1比例配套申报时间:4月-5月

一、申请内容

对获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设立的科技项目予以配套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四)《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8〕5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无偿资助,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1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配套资助资金的比例如下:

(一)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含申报指南、项目或课题任务书和合同等)有明确配套资助金额或比例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配套资助要求,未明确配套金额或比例的,地方配套比例不超过1:1,且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对于单位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核拨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盈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资助要求,但项目申报单位有自筹资金的,可按照不超过国家或省拨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资助,配套资助资金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四)市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有相关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申请单位应当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配套资助的立项项目,国家和广东省财政资助应当拨付到位,且资金到账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同一批次上级财政资助只能申报一次配套资助;

(五)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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