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术创新示范项目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资助金额:最高800万申报时间:待定9月

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现发布深圳市技术创新示范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和方向

支持国家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示范,加大研发、管理、生产、检测等投入,提升创新能力。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

(二)《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三、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审计结果确定。

(二)扶持方式及标准: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近两年项目实际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国家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二)申报项目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三)申报项目已实施完毕,项目起始时间自获得国家认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当年1月1日起;

(四)申报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技术创新示范扶持计划,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原件,详细说明技术创新示范项目);

(三)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获得认定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①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一是纸质申请书提交后2个月内补充提交正式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逾期将自愿放弃项目申报;二是所提交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数据,与最终编制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偏差不超过5%,否则自愿放弃项目申报。

(七)企业认为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2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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