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资助项目

资助金额:最高2000万申报时间:4月-9月

【奖励入围500强企业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企业及“中国500强”企业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企业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企业若先符合“中国500强”奖励条件并申请获得了500万元奖励金,往后年度又符合“世界500强”奖励条件,可按就高原则再给予1000万元奖励。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世界500强”奖励的企业须已经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申请“中国500强”奖励的企业须已经入选“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

 【奖励总部企业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为准)、境内A股上市企业在盐田区设立全球总部、跨国总部、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的,或上述企业总部迁入盐田区的,给予落户奖励。对2015 年1月1日以后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落户奖资助的企业给予落户奖配套奖励。对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贡献奖资助的企业给予贡献奖配套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为准)、境内A股上市企业在盐田区设立全球总部、跨国总部、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的,或上述企业总部迁入盐田区满一年后,按照其对盐田区年财政贡献的10%为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对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的,按市政府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该项奖励与上款奖励不叠加奖励,按就高原则奖励。

(三)对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贡献奖的,按市政府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贡献奖励一次性发放。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落户奖励的企业还须为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为准)、境内A股上市企业在盐田区设立的全球总部或跨国总部、中国总部、区域总部,或上述企业总部已迁入盐田区满一年。申请深圳市总部企业落户奖配套奖励的企业还须于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落户奖资助。申请深圳市总部企业贡献奖配套奖励的企业还须于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落户奖资助。

【资助高增速工业企业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资助的企业给予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5%以上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给予250万元配套资助。对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5%以上的深圳市非百强工业企业,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的最高资助150万元,不足10亿元的最高资助50万元。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资助。

 【资助工业强基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资助的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的企业以及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的企业进行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的企业,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对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的企业,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最高250万元配套资助。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已在深圳市获得国家工业强基项目资助。

 【奖励工业设计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经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进行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资助的iF金奖、红点之星奖、红点至尊奖、国家级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F和红点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进行配套奖励;对上一年度获评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给予配套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深圳市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奖励100万元。知名工业设计奖按以下标准给予配套奖励:iF金奖、红点之星奖和红点至尊奖,每项奖励25万元;国家级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每项奖励5万元;iF和红点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每项奖励2.5万元。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分别配套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深圳市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奖励的企业须为 上一年度被认定为深圳市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申请知名工业设计配套奖励的企业须于上一年度已获得深圳市知名工业设计奖励。申请国家级、省级示范园区配套奖励的企业须于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

 【资助企业上市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以及已经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进行资助;对上一年度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以及成功转板的企业进行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1.对上一年度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1)在市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改制的,资助20万元;(2)已完成上市辅导并交纳相关费用的企业,资助50万元。(3)已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资助150万元。2.对上一年度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自其取得证券代码后,给予一次性资助70万元(已获得股份改制资助、上市辅导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资助)。3.在新三板成功转板上市的企业,资助150万元。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已完成相关阶段的上市工作。

    【企业技术升级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在技术升级、设备更新一次性投入达到或超过50万元,技术升级或设备更新后,生产工艺、生产效率、生产成本等有明显进步的企业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升级、设备更新一次性投入达到或超过50万元,技术升级或设备更新后,生产工艺、生产效率、生产成本等有明显进步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投入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项目领域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上一年度,企业在技术升级、设备更新一次性投入达到或超过50万元,且设备已经到位。

(四)企业技术升级或设备更新后,生产工艺、生产效率、生产成本等有明显进步。

(五)申报单位的技术升级经费资助范围须为:新增生产线、改造升级生产线、购置仪器设备、购买生产设备、信息化工程建设和区政府认可的企业提升软硬件实力的其它投入。

【资助参展企业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于申请单位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属盐田区传统优势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国内外展会按场租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项展会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的参展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资助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企业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营业收入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资助;对上一年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根据营业收入分档次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上一年度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营业收入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营业收入每超过100万美元增加5万元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对上一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收入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的给予25万元资助,在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的给予50万元资助,在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含)的给予75万元资助,超过1亿美元的给予100万元资助。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上一年度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营业收入在200万美元以上;或上一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美元以上。

【鼓励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于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一年期以内)的企业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于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一年期以内)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年度每个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市级补助的,若市、区两级补助比例合计等于或超过实际支付保费,则区级补助比例降至40%)。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已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一年期以内)。

 【资助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经国家部委认定并于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进行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经国家部委认定并于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申报单位须是经国家部委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的依托单位。

(三)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已于上一年度验收通过。

(四)已获得深圳市资助。

 【资助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2015年1月1日以后在盐田区承担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建设任务并且验收通过的单位给予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在盐田区承担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建设任务的单位,验收通过后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申报单位已完成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建设任务,并验收通过。

(三)申报单位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已获得深圳市资助。

 【资助省、市创新平台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获得省、市认定并于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进行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获得省、市认定并于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申报单位是获得省、市认定并于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

(三)申报项目已获得深圳市资助。

【资助研发机构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盐田区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以及行业龙头企业在盐田区设立的专门研发机构;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或者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在盐田区建设的科学实验室,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给予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盐田区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以及行业龙头企业在盐田区设立的专门研发机构;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或者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在盐田区建设的科学实验室,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我市其他各区没有同类科研机构。

(三)研发机构已获得深圳市资助。

  【资助区级创新载体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通过新建或对现有物业进行提升改造,建设创客实验室、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进行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通过新建或对现有物业进行提升改造,建设的创客实验室、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经区政府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创客实验室条件及标准:

1.具有独立的实验室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作为创客实验室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为创客提供免费的试验平台,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万元;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2.具有专业性、开放性的技术研发能力,能为创客团队提供技术支持。

3.拥有维护创新载体的专业、专职人才队伍,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4.服务的创客团队不少于10个。

(三)创客空间条件及标准:

1. 具备固定场所、固定服务管理人员,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创客空间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2.创客空间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正常开展创客交流活动,开展创客交流活动不少于10场(次),参加活动创客不少于200人(次)。

3.为创客提供免费的宽带服务、软硬件设备及办公场所。

4.辅导创客创业不少于20人(次),原则上每个创客创业辅导期最高不超过6个月。

(四)创业苗圃条件及标准:

1.创业苗圃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为小微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个人等科技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预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帮助尚未成熟的创业项目逐步具备商业价值并成立企业。

2.面积原则上应在8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创业苗圃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应为入驻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或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

3.正常运作1年以上,具备5人以上专业服务管理团队,管理人员本科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60%以上,应有规范的管理服务机制、企业预孵化机制、毕业退出机制。

4.入驻团队或企业10家(含)以上,入驻项目为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项目,且被孵化服务期限应不超过12个月。

(五)企业孵化器条件及标准:

1.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每年须按要求向区经服局(科技局)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2.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含),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75%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3.孵化器正常运作1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4.孵化器管理负责人具备科技孵化载体相关从业经验,孵化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70%以上。

5.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0家。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

(六)企业加速器条件及标准:

1.加速器有明确的产业导向,其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须为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

2.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负责人具备相关从业经验,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70%以上。

4.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各类专业化服务。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近2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且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

5.在加速器内注册的、处于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不少于 10家。

  【资助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资助并在上年度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资助,并在上年度验收通过的项目,按照50%的比例,给予国家项目最高350万元配套资助,省、市项目最高150万元配套资助。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并于上年度验收通过。

(三)项目所获得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资金已到位。

【奖励科技奖励获奖单位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单位进行配套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深圳市奖励金额,给予100%配套奖励;作为其他参与单位的,给予50%配套奖励。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深圳市对项目所获科技奖励的奖励资金已到位。

(三)该项目未在深圳市其他区获得过配套奖励。

【鼓励企业研发投入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承担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承担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根据其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情况,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研发项目须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申报单位的研发投入范围须为: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申报单位不得将资助经费用于以下经费支出:

1.企业开办费;

2.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费;

3.生产设备购置费;

4.大宗原材料采购费;

5.广告和销售费;

6.行政办公费。

【资助高新技术转移机构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盐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经区政府认定的,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盐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报单位应当是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且正常运营已满1年。

(二) 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

(三) 机构以技术集成与经营等技术转移服务为主要业务,近1年在技术转移服务领域开展了实质性工作,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具有开展业务的相关资质,且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服务团队。

(五)向盐田区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六)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七)申请单位须与技术受让方签订合作协议。

(八)对促进科技成果向盐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转移、活跃盐田区技术市场交易,且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资助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移到盐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进行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移到盐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校、科研院所转移到盐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并且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六)属内部生产技术改造或生产能力提升的,不属于本项目资助范畴。

【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盐田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上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非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只能在盐田区获得一次奖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奖励。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资助软科学研究及社会公益性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盐田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或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和优势的科学研究机构,开展软科学研究及社会公益性项目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辖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或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和优势的科学研究机构,开展软科学研究及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盐田辖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和优势的研究机构。

(二)具备开展社会公益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条件(如:必要的设施和仪器,稳定的、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和一定的研究基础等)和完善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三)申请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范围应符合以下条件: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四)申请社会公益项目资助范围应符合以下条件:区内涉及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和社会与社会发展等领域的社会公益问题研究。

【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房租补贴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在盐田区注册,且注册满1年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进行租金补贴。对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引进企业,且审核通过的进行租金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在盐田区注册,且注册满1年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按上年度租金的50%,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20万元资助,面积不超过300平米。对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引进企业,经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给予20万元租金补贴,且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或优惠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或优惠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2016年1月1日以后在盐田区注册,且注册满1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相关领域。

(三)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2.属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引进企业。

(四)租用空间用于企业自身生产或经营。

 【鼓励留学人员来盐田创业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在盐田区注册成立3个月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已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的企业进行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在盐田区注册成立3个月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已经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的企业,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100%配套资助,市一、二、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配套资助。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成立3个月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已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助。

【培育创客人才队伍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2015年1月1日以后已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进行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按照深圳市资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配套资助。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是有依托单位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且未在其他区以同类项目获得创客个人或创客团队资助。

(二)申请人依托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客空间、孵化载体、学(院)校。

(三)申请人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已获得深圳市创客资助。

(四)申请人应以依托单位进行申报,依托单位必须与市级资金支持的依托单位一致。

【强化创客公共服务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开放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符合条件的开放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最高50万元资助。有数量限制,受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支持方式:事后补贴、自愿申报、现场考察、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管理团队。

(四)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活动;具备为创客提供教育培训、创意设计、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的服务能力、场地条件和互联网信息平台金融便利服务等。

(五)入驻创客或项目不少于15个。

 【营造创客发展环境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各类机构在盐田区组织创客交流活动进行资助;对创客组织、创客服务行业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进行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支持各类机构在我区组织创客交流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最高50万元资助。支持创客组织、创客服务行业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最高50万元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补贴、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是创客交流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

(二)创客交流活动应事前向区经促局(科创局)进行书面备案。

(三)创客交流活动应当是在盐田区举办的创客主题论坛、创客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创客集会、创客组织年会等创客交流活动,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

  【扶持新兴组织机构运营】

  一、申请内容

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和标准联盟等科技创新联盟,在盐田区开展产业研究、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联盟标准推广、产业链合作、知识产权共享及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拓展、跨区域交流合作、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与海外专业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交流合作等方面工作进行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支持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和标准联盟等科技创新联盟,对在我区开展产业研究、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联盟标准推广、产业链合作、知识产权共享及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拓展、跨区域交流合作、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与海外专业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交流合作等方面工作的,连续3年给予每年10万元的运营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补贴、自愿申报、现场考察或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和标准联盟等科技创新联盟,为创新创业进行服务的正常开展活动的组织机构,其业务指导单位为科技主管部门。

(二)机构需开展以下工作:在盐田区开展产业研究、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联盟标准推广、产业链合作、知识产权共享及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拓展、跨区域交流合作、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与海外专业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交流合作等方面工作。

(三)机构须有完善的组织构成及专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管理规章、会员制度及财务管理规范,并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机构须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实现战略互惠、资源共享。

(五)机构须按规定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扶持科技服务机构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开展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的机构进行房租补贴。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开展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的机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照其上一年度租金实际支出的50%,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支持方式:事后补贴、自愿申报、现场考察、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成立满一年,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主营业务类型须为开展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

(三)科技服务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应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50%(含)以上;

(四)租用场地用于机构自身运营;

(五)申报单位未获得过盐田区租金补贴。

 【资助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测试平台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第三方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测试平台进行建设投入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建设投入的50%,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

支持方式:事后补贴、自愿申报、现场考察、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共技术研发平台:

1.在盐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联盟运营单位。

2.具有独立的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平台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万元;具有高水平的专职研发队伍,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3.对区内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近两年开展三项以上公共技术服务项目。

4.具备国家、省、市认定的第三方服务平台的资质。

(二)公共测试平台:

1.在盐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导向。

2.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或检验资质。

3.具有独立的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平台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万元;配备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资格的专业分析检测技术人员6人以上。

4.具备国家、省、市认定的第三方服务平台的资质。

【资助举办全国性大型赛事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经区政府备案后,在盐田区举办国际性或者全国性大型创新创业赛事的机构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经区政府备案后,在盐田区举办国际性或者全国性大型创新创业赛事的机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最高100万元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补贴、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申报单位举办的赛事须为国家级以上赛事。

(三)相关赛事需事前向区政府书面备案。

 【奖励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2015年1月1日以后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省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以及和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前三等次的项目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奖励50、40、30万元,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奖励40、30、20万元,国家、省、市均获奖者,按就高原则奖励。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获奖项目团队牵头人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申报单位应当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实施单位。

(三)项目于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省、市级前三等次奖励。

(四)申报单位承诺5年内不搬离盐田区。

【奖励各级质量奖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大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区长质量奖、进步奖的单位进行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大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获得深圳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同等金额奖励。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依据《盐田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分别给予8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企业或组织获国家、省、市级质量奖的不同等次荣誉,如新获等次荣誉高于原等次荣誉的,视为首次获奖并予以奖励。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申报单位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申报单位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申报单位首次获得质量奖奖牌。

 【奖励品牌示范区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首次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单位进行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首次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追加50万元资助。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申请主体为上述获批建设品牌示范区等项目的申报单位或申报单位指定的具体实施单位。

(三)申请主体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四)申请主体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五)申请主体已获批示范区。

 【奖励名优品牌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件商标、产品一次性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上一年度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每件商标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上一年度企业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的产品,每件商标、产品一次性资助10万元。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申报单位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申报单位的产品上一年度已获得相关称号。

 【资助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及标准化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现场评审总评分在400分以上的企业(组织)进行资助;对被上级认定为“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示范基地”的企业(组织)进行资助;对上一年度获得A、AA、AAA、AAAA认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进行奖励;对企业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许可证书》的产品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资助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推广工程。对上一年度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现场评审总评分在400分以上的企业(组织)每个资助20万元。对被上级认定为“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示范基地”的企业(组织)每个资助15万元。上一年度获得A、AA、AAA、AAAA认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单家企业年总奖励金额不超过8万元。企业上一年度每获得一个《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许可证书》的产品分别给予0.5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年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申报单位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申报单位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已导入卓越绩效模式或获评相关称号。

【资助建设质量教育基地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授牌的“质量教育基地”企业(组织)进行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获得市级授牌的“质量教育基地”企业(组织),每个资助10万元;对获得省级授牌的“质量教育基地”企业(组织),每个资助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授牌的“质量教育基地”企业(组织),每个资助30万元。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申报单位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申报单位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教育基地”称号。

【资助标准研制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的企业给予资助;对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机构工作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资助;对企业通过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参与以上各类标准制定或修订的,按主导制定或主导修订资助额度的50%给予资助。

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资助: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资助;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资助;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的资助;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2万元、1.5万元、0.5万元的资助;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1万元、0.5万元、0.25万元的资助。

对企业通过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的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最高2.5万元资助。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申报人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申报人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申请人已参与标准研制工作。

 【资助申请专利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以来获得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获得境外专利授权,资助2万元/国/项。对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国际阶段对其额外资助1万元/项。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以5个国家为限,且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资助1次。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资助4000元/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再资助4000元/件。对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资助2000元/件;对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资助1000元/件。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自然人应当是盐田区户籍居民或者无盐田户籍的,但工作单位在盐田且领取了社会保障卡,或持有本区有效的居住证件的居民。

(二)上一年度以来,申请人已取得专利授权证书。

 【资助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企业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资助;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之一。

 【奖励各级专利奖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深圳市专利奖”的企业或盐田区户籍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深圳市专利奖”的企业或盐田区户籍的自然人,按照深圳市资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然人应当是盐田区户籍居民。

(二)已获得深圳市专利奖奖励。

(三)同一项目未获深圳其他区资助。

【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在盐田区注册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经过年审的专利代理机构,为盐田区企业或户籍人口代理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对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的企业给予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对在盐田区注册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经过年审的专利代理机构,为盐田区企业或户籍人口代理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年度资助总额合计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的企业,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最高25万元资助。

(三)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每家资助10万元。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申请专利代理资助的单位须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经过年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申请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资助的单位须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已获得深圳市相关部门扶持。

(四)申请国家标准贯标认证资助的单位须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

  【鼓励知识产权维权项目】

  一、申请内容

盐田区企业或个人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并胜诉的,对其诉讼费用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盐田区企业或个人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并胜诉的,对其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自然人应当是盐田区户籍居民或者无盐田户籍的,但工作单位在盐田且领取了社会保障卡,或持有本区有效的居住证件的居民。

(二)已通过法律程序终审胜诉。

 【资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以来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每件给予600元的资助。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自然人应当是盐田区户籍居民或者无盐田户籍的,但工作单位在盐田且领取了社会保障卡,或持有本区有效的居住证件的居民。

(二)上一年度以来,申请人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企业无息借款项目】

       一、扶持对象

(一)申请借款企业须为在盐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不予受理。

1.最近3年连续亏损;

2.最近3年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记录;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4.在海关、产业、财政、环保水务、人力资源、安监、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或金融机构有不良记录;

5.不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或者报送数据不真实;

6.提供虚假资料。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一)新产品的批量规模化生产;

(二)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三、额度和期限

(一)无息借款额度一般每项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以上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

(二)重点扶持企业且曾获我区产业发展资金无息借款并严格遵守合同按期足额归还的,再次申请时额度可适度放大,但每项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三)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取自放款日起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逐月等额还款方式;

(四)一年内的短期借款采取一次性偿还方式。

【软科学研究及社会公益性项目】

      一、资助范围

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范围: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社会公益项目资助范围:区内涉及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和社会与社会发展等领域的社会公益问题研究。

二、申请条件

(一)盐田辖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或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和优势的科学研究机构;

(二)在我区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服务机构。

(三)具备开展社会公益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条件(如:必要的设施和仪器,稳定的、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和一定的研究基础等)和完善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三、项目资助计划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软科学研究资助使用范围:

国内调研差旅费、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研究资料文印费、计算机机时费、专家咨询费和技术论证费、必需的分析化验费和有关试验费、必需的会议费、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它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等。列入国家、部门或地区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等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经费中开支。

 (二)社会公益项目资助的使用范围:

课题研究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研究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资助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总部企业资助】

        一、项目类别

       认定奖励、纳税奖励 、汇总纳税奖励、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二、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两大类

(一)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

(2)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3)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4)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5)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6)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

(二)申请认定成长型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

(2)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3)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4)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同比增长超过20%。

(5)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6)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

(三)总部企业认定按以下程序认定:

(1)区经促局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区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其它相关情况。

(2)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对区经促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批意见。

(3)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须在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生重大否定性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即取消对该企业的认定资格。

(4)社会公示无异议,由区经促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对外公布认定结果。

三、总部企业扶持

  (一)资助标准

(1)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50万元的认定奖励。

(2)以申报日期为界,在我区注册经营不满24个月或迁入我区不满24个月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视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企业,并给予购房、租房一次性补助。

我区原有企业通过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机制形成的新企业,若被认定为总部企业,不视为新设总部企业。

(3)上一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的总部企业,可获得区政府纳税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1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在我区实行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纳税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且来自于下属企业的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0%的,按其汇总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5)本办法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不能同时享受,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

(6)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区政府给予如下办公用房补助:

a.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b.在我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12个月房租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享受购房、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仅供总部企业使用,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7)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深圳市和我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办法所列明的奖励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过我区同类型总部资助和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总部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同一年度内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8)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享受深圳市新设立奖励的我区总部企业,区政府按市政府年度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同时,可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的奖励政策,但同一年度内奖励和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对于个别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成长性好的重点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参照总部企业待遇,奖励和扶持标准可适当调整。

 (二)对总部企业的扶持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经促局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区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相关情况。

(2)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对区经促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按照确定的权限形成审批意见。

(3)拟扶持的总部企业名单须在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生重大否定性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即取消对该企业的扶持资格。

(4)社会公示无异议,由区经促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对外公布审批结果。

 【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

       一、审批内容

贷款贴息是对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利息进行补助;贷款贴保是对企业支付担保机构为企业贷款提供的担保费用进行补助。贷款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

二、资助方式

该项目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原则。

三、资助标准

对企业在深圳市各银行贷款,可按其年度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

对企业获得深圳市各银行贷款,经区政府认定的合作担保机构担保的,可按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贴保支持。

企业每年的贴息、贴保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贷款贴息贴保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盐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4.企业在辖区同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或企业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5.企业信誉良好。

(二)贴息范围为由在我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的银行贷款于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3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贴保范围为在经区政府认定的合作担保机构于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

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贴保。

(三)单个企业原则最多给予连续两年贴息贴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连续两年贴息贴保:

1、省、市民营百强企业;

2、市行业领军骨干企业;

3、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5、获得市长质量奖或区长质量奖的企业;

6、纳税连续3年增长。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

       一、申请条件

(一)在盐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研发投入资助计划重点资助和奖励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国内领先的高端科技攻关项目,取得突出贡献、受到上级表彰的科研成果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以及入驻区科技创业园的科技孵化项目。

除重大科研项目和软科学课题费用可采用拨款制外,一般资助项目采用报销制。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出申请。资助款经评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

二、资助范围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范围一般包括课题研究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研究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1)企业开办费;

(2)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费;

(3)生产设备购置费;

(4)大宗原材料采购费;

(5)广告和销售费;

(6)行政办公费。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度的资助额),最高200万元。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它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5)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6)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7)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金融业资助项目】

        一、项目类型

1.股份改制资助

2.上市辅导资助

3.主板上市资助

4.票券发行费资助

5.服务辖区企业贡献奖励

6.物流金融-研发、市场推广和技术升级资助

7.物流金融-项目增长奖励

8.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资助

9.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配套资助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当依法经营,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相关资助和奖励:

(一)载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的或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申请人受到监管部门调查,尚未结束的;

(四)因违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知识产权法律维权资助项目】

        一、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是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的盐田区企业或个人。

二、申请条件

(1) 拥有明晰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2) 企业须在盐田区注册1年以上;

(3) 个人须拥有盐田区户籍或盐田区居住证;

(4) 通过法律程序并终审胜诉。

 三、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按实际支付有关诉讼费用的40%-80%,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企业市场拓展资助】

       一、申请条件

(一)在盐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三)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二)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二、资助标准

 (一)企业参展补贴标准

对于申请单位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属盐田区传统优势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资助标准如下:

(1)国内展会不超过标准场租费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多补贴2个标准展位或36平方米光地);

(2)境外展会不超过标准场租费的2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多补贴2个标准展位或36平方米光地);

(3)每项展会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的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申请资助单位应在举办或参加活动前向区经促局(科创局)进行申报备案,提交《深圳市盐田区企业参展备案申请表》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

 (二)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补贴标准

支持企业购买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障自身权益,促进企业外贸出口。

对于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一年期以内)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2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年度每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出口信用保险补贴范围为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的保险费用。

  【股权投资基金业资助】

       一、项目类别

1.投资本区企业或项目退出奖励

2.高管奖励

3.租房补贴

4.物业管理费补贴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区内注册且税收归属区的下列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三、支持措施

1.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区级部分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

2.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副职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可享受前3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形成的区级财力100%,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3.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区内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连续3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30%的补贴,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如已按《若干规定》享受租金补贴部分,我区不再重复,只补足缺口部分。

4.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区内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补贴。

5.扶持对象可以享受市级相关扶持政策;除租金补贴和物业管理费补贴外,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对我区财力贡献。

6.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辖区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创意港资助项目】

       一、项目类别

1.文化、电商专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配套资助

2.荣誉奖励

3.市级立项资助建设的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配套资助

4.引进国家级研发中心/国家行业信息中心/指数发布机构而获得市级资助的配套资助

5.房租补贴

6.文博会分会场资助

7.文化创意企业原创项目资助

8.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项目/电商企业创新模式项目资助

9.互联网企业资质认证资助

10.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在盐田区纳税的年度服务收入奖励

11.综合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资助

12.电子认证、电子支付、信用信息服务等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项目建设资助

13.企业入驻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在盐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通过备案且符合《田心工业区转型升级产业指引目录》“核心类”产业类型的入驻企业。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且超出《指引目录》,未经区经促局(科创局)认可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措施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正被起诉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或知识产权侵权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五)拖欠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租金或水电、管理费的;

(六)未按规定向区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

(七)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依法不予支持的其他情形。”

【黄金珠宝产业资助项目】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盐田区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的黄金珠宝总部企业以及从事研发设计、高端制造、展示交易、宣传推广以及行业服务等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及盐田区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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