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上市公司办公用房扶持项目

资助金额:最高2000万申报时间:1-12月

政策内容

上市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或租用自用商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资助标准

(一)购置商品办公用房

上市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商品办公用房(同一合同,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已获购房资助的企业,再次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不纳入资助范围),按最高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总额最高2000万(首次申报资助时核算资助总额,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资助总额的40%,第二、第三年各发放资助总额的30%)。其中:

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纳税6000万元以上的,资助标准为3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资助标准为2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其他情况资助标准为15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二)若2017年以来未享受过租赁南山区政府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的上市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同一合同且租赁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商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5年内可给予与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参照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XX年度房屋租赁指导租金表》,确定年度平均租金市场指导价;实际租金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实际租金核算,下同)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后2年每年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其中: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1亿元的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最高150万元进行补贴。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6000万的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200万,后2年每年最高100万元进行补贴。

(三)若上市公司2017年来已租赁南山区政府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于2017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同一合同且租赁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商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5年内可给予与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资助;后2年每年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75万。其中: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1亿元的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150万元,后2年每年最高75万元进行补贴。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6000万的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100万,后2年每年最高50万元进行补贴。

(四)每一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五)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申请条件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 已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在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并经区上市办认定;

4、 2017年来未购买南山区政府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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