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总部企业(非金融类)认定

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申报时间:1-12月

申请条件

(一)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电信、公共事业领域等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

1.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2.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3.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下同)(商贸流通业不低于20亿元,房地产业不低于5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南山区地方分成部分,下同)不低于7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900万元;

(二)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发展战略,由区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同意的企业,包括:

1、入选《财富》“世界500强”、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的企业;

2、对辖区内经济贡献大,连续2年被评定为“南山区纳税百强”的非金融类企业(行业划分以统计部门为准,下同)或连续3年形成地方财力达到700万元的非金融类企业;

3、对推动市区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大意义,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享受相关总部扶持政策的新引进企业(项目)。

(三)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和认定条件相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申报主体

(一)申报主体需为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二)对于大型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地在南山区的,原则上以集团总部申报,不再接受其下属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其在南山区注册的规模较大、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总部管理职能的子公司,在我区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可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地方财力核算

(一)一般功能型总部企业,以申报主体(包括分公司)在南山区缴交的国地税为核算依据。

(二)知名央企、国企、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管理型集团总部,年营业收入(合并报表)达10亿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200亿元以上),可以申报主体及注册地在南山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包括扶持比例50%以上的子公司,以及持股比例达25%以上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在南山区缴交的国地税为核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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