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重点企业落户资助项目(非金融类)

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申报时间:1-12月

政策内容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开办资助。

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扶持。

申请条件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项目受理截止期前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在南山区新注册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2.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3.新迁入我区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的总部(含新成立或新迁入的区域总部、功能总部)。

4.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5.上一年度出口总额在5亿美元及以上、为企业出口提供通关、融资、退税等两项以上综合服务,以及服务的客户数量在100家及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6. 具有从事证券审计资格且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名(合伙制含分支机构)。

7.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咨询公司或中国管理咨询公司前50名(合伙制含分支机构)。

8.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含分支机构)。

9.年营业额2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额200万元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全球人力资源服务公司50强。

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原则上要求税务登记地及统计关系均在南山区(合伙制分支机构除外),并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6.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落户资助。

资助标准

(一)符合申请条件第(一)条中第1、2小点的企业,参照实缴注册资本比例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新迁入我区的上年度《财富》“世界500强”企业集团总部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资助,新成立或新迁入的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功能总部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助;新迁入我区的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集团总部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资助,新成立或新迁入的上年度“中国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功能总部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新迁入我区在境内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资助。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或海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助。

(四)符合申请条件第(一)条中的第5、6、7、8、9小点的企业,参照其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区级税收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同时满足多个条件的,按资助额度最高的发放。

(六)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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