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发展分项

资助金额:最高3000万申报时间:1-12月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发展分项是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打造福田现代金融产业高地而设立的。该项目主要面对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及完成债券融资的企业申报,最高予以3000万元的资助。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完成债券融资的企业。支持范围如下:

(一)金融机构: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其中:

1、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福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2、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设立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设立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等;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的直投类机构。

4、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5、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二)金融服务机构:

1.融资租赁、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造币、金融押运、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专业法人机构。

2.获批准成立的金融市场要素平台。

3.提供专用技术设备、信息技术应用、公共平台服务、业务流程优化、专业人才培训等的金融外包服务企业。

4.获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支持发展的创新金融企业。

5.律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三)相关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四)完成债券融资的企业。

支持项目

 【购房支持】

1、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后,对持牌金融机构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

2、支持额度:按实际购房价格1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

【增资支持】

1、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后,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增加实收资本金的。

2、支持额度:按相应规模,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增资支持。

 【金融租赁支持】

1、 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后,对为福田区企业年度提供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

2、支持额度:给予其当年为福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的1%,最高300万元支持。

  【债券融资支持】

1、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后,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开展境内外融资服务,成功完成融资的,经专项审计后。

2、支持额度:

(1)对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年度最高200万元给予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

(2)对利用其它债券工具完成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年度最高150万元给予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

(3)对协助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和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认证及评估机构等,按每机构每项目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机构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贷款风险补偿】

1、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后,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的项目。

2、支持额度:按照所获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

【专项保险支持】

1、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后,对保险公司向福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或向福田区企事业单位提供责任险的,经专项审计后。

(2)支持额度:按最高为保费10%的额度,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内设机构支持】

1、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后,对跨地区汇总综合贡献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

2、支持额度:根据其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金融业-金融服务机构配套支持(获国家、省、市级资金支持)】

1、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后,对辖区金融服务机构所主持的重大项目获国家、省、市级资金支持的。

(1)支持额度:经核准,按照支持金额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配套支持。

【金融业-金融服务机构配套支持(获国家、省、市级嘉奖)】

2、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后,对辖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获国家、省、市级嘉奖的。

(1)支持额度:经核准,每项分别给予最高30、20、10万元配套支持。

  【金融业-特色机构支持】

1、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后,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辖区设立绿色或科技类特色机构,对已设立相关机构并经监管部门认可的。

2、支持额度: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专题活动支持】

1、项目说明:2018年1月1日后,对重点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等开展的金融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

2、支持额度: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各条款支持项目时间除特指时间外,均为2017年1月1日后;

(二)购房支持、债券融资支持、金融服务机构配套支持、特色机构支持、专题活动支持项目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三)本政策债券融资支持项目,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不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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