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服务业企业专项资助申报政策

资助金额:最高100万5申报时间:1-12月

政策内容

对服务业企业创新型产业用房给予资助,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资助额度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具体资助额度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租金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坪山区纳税总额。

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坪山区创新型企业(机构)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服务业企业:金融业、供应链管理、科技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贸流通业、商务会展业、休闲旅游业及经市、区认定的总部类企业等。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税收贡献门槛:

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单位面积税收贡献不低于2000元/m2。

(3)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创新型产业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市场评估价按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2017年房屋租金指导租金表》为准。企业实际租金价格低于市场评估价的按实际租金核算。

(4)由于不同楼层租金不同,租赁不同楼层的企业(包含一楼)应同时提供租房总面积及各楼层面积数据信息。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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