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商贸业专项资助申报政策

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申报时间:1-12月

政策内容

(1)对上年度获评“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分别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和深圳市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名单为准。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2)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上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对首次经国家旅游局认定的五星级酒店,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第三款资助必须为坪山区企业在上一年度首次达到政策要求标准,相关资助均为一次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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