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专项资助申报政策

资助金额:最高5000万申报时间:1-12月

政策内容

重点支持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积极培育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航空航天等未来产业。

(1)鼓励企业快速增长:

a.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3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b.年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c.年产值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d.年产值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

e.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f.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定和资助的先进制造业、工业设计等特色工业园(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3)经国家、省或市相关部门认定,对在坪山区运营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按运营单位每年实际运营经费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应于上年度或之前已在坪山注册;申请第二款资助的企业以上一年度到账的资助经费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基数为上一年度所实际发生的运营经费;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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