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助申报政策

资助金额:最高150万申报时间:1-12月

政策内容

发挥产业引导基金作用,设立20亿元规模的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资助符合坪山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发展。

(1)对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的小微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对已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计划的各类中小微公共服务平台及服务项目,按市级资助的50%,给予最高150万元配套奖励。

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且上年度内被纳入区统计部门的规模以上统计范围。(以区统计部门核定的为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申请第二款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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