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国际孵化器合作扶持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资助金额:申报时间:

申请条件

与国际孵化器有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交流合作情况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资助政策

经评审或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对于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国际孵化器合作的,根据其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交流合作情况,经核准符合条件的,连续3年给予其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50万元扶持。

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生成并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五)孵化场地房产证或委托授权管理等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验原件);

(六)孵化载体与国际孵化器签订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七)孵化载体与国际孵化器合作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八)孵化载体与国际孵化器合作开展的服务或活动的证明材料;

(九)孵化载体获得国家、省、市、区级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十)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两份。所有材料正反两面复印。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

申报要点

1.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孵化器已获得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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