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产业扶持计划项目

资助金额:最高300万申报时间:6月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深府规〔2018〕22号)等文件精神,发布数字经济产业扶持计划申报指南,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工艺提升、生产环节核心技术掌握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或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的新产品应用推广的项目。

1.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重点支持基于鲲鹏等国产信息技术路线的基础软件、应用软件等领域,以及CAD、CAE、EDA等工业软件领域。

2.互联网:重点支持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等领域(不含电子商务平台和工业互联网平台)。

3.大数据:重点支持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分析发掘、数据可视化、大数据行业应用等领域。

4.云计算: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等领域。

5.信息安全:重点支持网络安全、虚拟主机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应用安全等领域。

6.区块链:重点支持区块链底层平台建设,以及在金融、政务、教育、医疗、交通等领域的应用。

(二)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

1.公共服务:支持申报单位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提升产业共性技术及公共服务水平、完善产业发展支撑环境为目标,开展共性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认证测试等服务,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打造和打通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公共服务能力。

2.高端展会:支持高校、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主办或承办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有关技术交流、产品推广等方面的国内外知名展会、高端论坛等活动。

二、资助政策
1.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2.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
公共服务类: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
高端展会类: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展会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以社会机构名义在深圳主办的展会或论坛,按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

三、申报条件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申报主体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申报条件:
(一)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1.申报单位成立1年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且建设投资占总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20%。(中国鲲鹏产业源头创新中心孵化项目不受项目总投资及建设投资比例限制,但鲲鹏云服务资源不计算在项目总投资内,且项目总投资不超过鲲鹏云服务资源的4倍)
2.申请项目须为2018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之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3.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并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
(二)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
公共服务类:
1.申请项目须为2018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之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2.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我市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
3.申报主体财务状况良好,投入申报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0%,政府资助资金不得用于流动资金和纳入财政经费保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高端展会类:
资助申报主体须是展会或论坛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备注:项目总投资原则上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流动资金和其他费用构成,其中:
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改造与租赁费,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建筑工程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用和委托开发费用。其中,自主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及间接费用;委托开发费用主要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生产运营场地的租赁费、执行期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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